中新网于 11 月 21 日发布消息称,依据财政部网站的资讯 ,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近期公布了一则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 ,其具体内容如下 :
为了对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予以支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以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等相关规定,现在就储蓄国债(电子式)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相关事宜进行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里所讲的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开办机构,它指的是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能够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而所说的养老金投资者,是指借助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但去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二、自2026年6月起,开办机构需依照本通知规定,开展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这也就意味着,要为于本机构开设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供给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有关服务。
三、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之前,应为其开设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所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所购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状况。养老金国债账户需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其资金往来、领取条件以及税收政策皆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规定。开办机构在注销养老金投资者于本机构所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之前,要先行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当中不存在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之后再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四、开办机构需要借助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途径,这里面涵盖柜面以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从而为养老金投资者给予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服务,提供购买这类国债的这类服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合作,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里,公布各开办机构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五、养老金投资者被开办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那样参照执行 。
其一,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里边,把基本代销额度分派到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涵盖开办机构),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当作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卖的专属额度(下称养老金专属额度)分派至开办机构。其二,开办机构所获取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可以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卖。
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会按季度进行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是依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的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里未投资金额的比重来确定的,后续每季度则是按照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来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的情况,以此来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在按规定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开办机构要分别抓取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额度,以及抓取向其他投资者销售的额度。在发行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终,已出现,开办机构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会被财政部收回,并且会在次日被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对于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规则,需依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来执行,在计算有关比例之际,养老金专属额度应被视同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基本代销额度句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国债公司那要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去升级财政部储蓄国债,也就是电子式那种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即国债系统的功能,以此来支撑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在那种是电子式的情况下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开办机构需要做好本机构储蓄国债,是电子式的那种业务系统,即开办机构业务系统改装,从而满足按照通知规定规范开办,针对以个人养老金为基础的储蓄国债,是电子形式的那种业务需求。
七、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开办国债系统,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也就是养老金信息平台),建立三方信息交互机制,建立三方校验机制。
第一,开办机构的业务系统,每日都要向国债系统报送此机构当日之中,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数据,以及持有情况的变动状况。第二,还要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规定,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跟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存在关联的资金往来等数据。
(二)国债系统在每一天,都会把前一天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等债权变动的数据,报送给养老金信息平台,然后再传输到中国人民银行 。
(三)养老金信息平台,每日针对前一日养老金投资者之中的资金往来,以及国债债权变动明细数据,展开一致性校验,并且向国债系统反馈校验结果。要是出现校验不一致的情形,那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监督开办机构等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八、要开办相关机构,国债公司得赶紧去制定业务方面的方案,加快进行系统建设,以及做好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联调还有测试等一系列筹备工作,以此来保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能够平稳地启动。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在筹备工作完成之后,应当及时朝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去报告相关的情况。
九、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在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之时,若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那么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储蓄国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若违反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相关规定,那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若因自身原因给养老金投资者造成损失,那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知当中,存在着尚未详尽说明的事项,这些事项会依照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及储蓄国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来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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