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银监发〔2006〕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能够进一步地提升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的程度,去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方面的情况,明确授信工作尽职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标准,进而推动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状况,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还有《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从而制定出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之中的尽职被界定为乃是商业银行涉足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以及授信审查,还有授信审批,以及授信后管理等各类授信业务活动里面的工作人员践行了本指引所规定的最具基础性的尽职要求。针对于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能够依据具体状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并且适度扩大客户经理的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要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构建决策机制,搭建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业务操作流程,并且及时予以评估,进而完成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所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要能够体现出小企业的经营规律,要能够展现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特点,并且要实行差别化的授信管理。
要留意实地去做调查,且用心进行信息采集,从而去知晓、明白客户经营方面的动态情形,与资信方面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 。
二、应当于管控风险限定范围以内,恰当设定针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三)应当建立起风险定价的机制,针对不同的小企业来进行差别对待,针对不同的授信来确定差异价格啊,并且随着风险出现具体变化的时候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当设置起激励约束方面的机制,使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和业务所涉及的量、贷款存在的风险、贷款能够获取的收益等这些指标,相互关联起来 。
(六)应当切实积极地去开展产品创新工作,进而以此推出契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以及具备实效性的金融服务。
应该以客户作为导向,去建立那灵活可行且适用适宜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这个项目方面,以及在利率这个要点之上,还有在期限这个范畴之中,以此满足小企业充满灵活性、具备多样性的信贷需求 。
首先为第五条,商业银行需要构建起那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以及专业队伍。其次,小企业授信业务呢,应当推行客户经理制,并且要秉持着双人去开展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的所在社区,去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目的是收集信息,还要提高效率,并且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与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及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与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第八条,商业银行之中,小企业授信的工作人员,以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的人员,需要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独立地去履行职责,不会受到人工所造成的外部因素的干扰,小企业授信的工作人员,应该在授信业务活动里,声明自己是不是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
第九条,商业银行要强化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针对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以及违约纠正措施,展开客观、全面的记录,并且存档。
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设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尽职评价制,以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清晰地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的职责,明确各授信岗位的职责,明确各方的尽职要求。针对违法造成的授信风险,要进行责任认定,针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也要进行责任认定,并且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本行发展战略以及小企业业务特点,对市场进行细分,去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还有风险特征,进而明确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需依据授信种类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其中涵盖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可参见《附录》里的“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且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这其中涵盖业主或者主要股东的个人信息,以及家庭资信情况,还有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以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里的“非财务信息提示”。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确保核实,核实的过程与结果都得予以记载。核实应把实地调查当做主要的呢。信息收集跟核实是可以在同时进行的哟。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需要依据调查核实得来的信息,去编制以相关小企业或者其业主或者主要股东为对象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以此作为用来分析客户财务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需依据核实以及分析的结果,来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针对客户借款的事由、还款的能力、现金的流量、业主或者主要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分析。同时对授信的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的收费、期限、偿还的方式、担保的条件等方面提出建议 。
调查报告的内容, 还必须涵盖, 对于银监会等相关征信系统里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是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状况 。
在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的情况下,撰写调查报告是需要遵循适用、精炼以及标准化原则的,当在90天内出现上述多次授信情况,且经过确认客户资信并未产生实质性变动时,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了有关情况之后会继续保持有效 。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可行使权力,给予客户经理一定额度的授信权限,经过专门的授信调查以及严谨的核实过后,两名客户经理方能在各自所拥有的权限范围以内进行判断,决定要不要执行给予授信这一行为,与此同时,实行双签制度。对于微小企业所涉及的小额授信业务,客户经理能够将诸如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货款回笼状况、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何种情况、缴纳多种多样相关法定税费的具体情形、在商业活动或社会交往中所展现出的诚信记录等一系列能够反映出偿还能力以及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当作决定给予授信或者不给予授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当出现那种发生了对客户履约能力有着极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际,商业银行需要去实地展开调查进而进行核实,并且要在档案当中予以详细记载。与此同时,授信工作人员应当强化沟通这一行为,以此来保证各个方面都能够及时地掌握相关的信息。而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涵盖了: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业主,或者主要股东,又或者关联企业,存在超能力对外担保的情况,或者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显著变化 ;。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涉及诉讼;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方面,业主或者主要股东出现变动,关键管理人员出现变动,技术人员也产生了变动 。
(七)客户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其他。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应依据不同客户的状况,以及不同授信品种具有的风险特性,针对性地去制定授信审查的要求,这是第十九条所规定的 。
实行相应而言的授信激励政策,对象是信誉良好属于小企业的客户,如此一来,能够逐步提升授信金额,或者是延展授信的期限,再不然就是给予提供其他授信方面的优惠条件 。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人员要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查,还要对有效性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完整性予以审查。授信调查环节,可依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开展,授信审查环节亦是如此,可根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推进。
二十一条规定内,授信审查人员,要依据客户方面,或其业主方面,又或是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以及负债状况,还有现金流状况等情况,针对会对客户财务状况造成影响范畴内的各项主要影响因素,展开分析评价操作。在必要情形下,能够重新去编制有关客户的资产负债表,并且重新编制现金流量表。
有着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授信审查人员需要针对客户经营状况、客户资信情况,再有抵(质)押物或者保证情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去展开分析评价,还要审查或者去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
第二十三条,授信审查人员,要依据审查与分析结果,给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于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需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且要提示授信潜在风险。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着这样的做法,那就是可以授权给授信审查人员特定的一些授信权。在经历了授信调查,还有审查之后,授信审查人员以及客户经理有权限能够去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并且要实行双签制。
存在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时刻,商业银行应当即刻再次实施授信审查,这是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 。
第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条件之下,构建起存在差别化特征的小企业授信与之对应的授权机制。授信审批必须要在已经设置好的授权范围之内予以开展,绝对不可以出现超越所规定权限去审批授信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需制定明晰得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此授信审批理应依据程序予以进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其用途不得是国家政策所禁止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也不得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业、项目和产品,更不得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
对于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营业,授信之中审批的人员,应当去做出申请以采取回避之态被。
授信审批人员,需出具审批意见,对于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要明确授信什么品种,是多少金额,并说明用途是什么,利率是怎样的,服务收费情况如何,期限涵盖多久,偿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担保具备哪些条件,授信的条件又有哪些等内容 。
授信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对于第三十一条而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授信审批意见来实施授信,授信条件要是发生了变更的话,商业银行就应当及时地重新进行审批或者变更授信,倘若授信条件没有落实的情况或者发生变更却没有重新审批的,那么商业银行是不可以实施授信的。
商业银行于实施授信业务之际,应当签署对应的法律文件,要保证法律文件具备合法性,要确保其拥有合规性,要维系其存有有效性,要促成其存在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条中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需要去弄出一份特别指定的、专门针对小企业授信之后管理情况的监测制度,并且要结合着授信偿还的方式,去施行具备有效性质的授信之后的管理。一旦出现了会对客户履约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就得马上及时地去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且格地依照监管部门给出的监管要求,以及本行自身所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已经实施了授信的情况,展开风险分类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展开动态监测,要及时发觉授信客户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且进行关于风险预警的提示动作,具体状况可参见《附录》之里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须依据授信后监测的结果,以及面临的风险状况,即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风险分类结果予以调整 ,并依照具体情形裁定是否对授信作出调整 ,其涵盖展期行为、授信的缩减操作 、要求借款人实行提前还款举措 、终止授信等各类情况 。
第卅七条,商业银行需设定兼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面对出现逾期亦或欠息的授信,要尽早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对于需借助法律手段予以催收的授信,应当指定专人加以管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构建起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于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而言,要达成“账销”,同时要做到“案存”,并且要实现“权在”。
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要把客户违约信息马上录入本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在内部予以通报。另外,要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并且,要借助银行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通报、予以曝光、开展联合制裁。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依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情形,配备对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需具备必需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要针对授信业务流程里的各个环节,去开展尽职评价,由此判断授信工作人员是不是尽职,进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能不能免责,这种评价能够以现场或者非现场的形式来开展。
评价授信工作尽职的人员,于测评期间若察觉到重大违规行径,需即刻进行呈报。当评价完毕之后,要赶忙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方面的报告。
面对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所发现的那些问题,商业银行依照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历经确认程序后,进而责成关联的被授信部门或者具体人员,迅速去开展纠正工作 。
商业银行应鉴于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针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追责,且要依法依规 。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其二,未曾针对客户信息资料开展核实工作,面对异常情形没有去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的 。
(三)若做出隐瞒真实情况之举,特别是隐瞒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隐瞒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之类情况 。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去实施授信之后的管理,从而导致授信风险没有能够及时地被防范、被控制的 。
(七)察觉到授信客户出现重大变化,以及突发事件,却没有及时报告,也没有马上进行实地调查,而且没有立刻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九,如果不配合,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而且对于授信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那些问题,逾期了都不予以纠正的话 ;。
(十)其他。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过检查监督以及责任认定,存在极为充分的证据显示,授信部门以及授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且尽职地履行了职责,那么在授信出现风险的时候,应当免除授信部门以及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指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商业银行,其所开展的面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来提供授信的工作,适用于本指引。并且,其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参照此项规定来执行。
对于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去制定实施细则,之后还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录
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需要营业执照,还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副本以及复印件,并且要有年检证明 ,。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可以用于编制最近两年或者当前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基本信息, 也可以用于编制该时期损益表的基本信息, 还可以用于编制同期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 或者是已经编制完好的财务报表 。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税务部门经年检判定为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以及近过去一年时间,经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 。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名单包含董事会成员,还有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另外有技术负责人,并且有签字样本等 。
若是有限责任客户,或者合资合伙客户,又或者承包客户、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或者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请求性文件,亦或是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或者相关证明 。
授信业务要是由授权委托人去办理的话,那就需要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而且得是原件哦,;。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倘若涉及中长期授信,那么还必须具备各类合格且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要预计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要能够预计资产负债情况,要清楚损益情况,要知晓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营运计划。
二、非财务信息提示
(一)客户关键人员,比如说经营决策人员,还有主要执行人员,另外是技术人员,这些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以及受教育背景,还有品行,以及健康状况等等 。
具体来说,是指客户业主,或者主要股东个人,以及其家庭其他投资的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还有或有负债方面的情况 。
客户业主的家庭成员情况,主要股东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状况如何,婚姻是何状况,家庭大致的日常收入有多少,生活开支又是怎样的情况。
关于客户业主或者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信状况,涉及能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及个人征信系统里查到那些信息,还有考察客户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所显现出来的,信用记录的情形 。
(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客户在刚刚过去的一整年之中的设备运行转动情况以及开工的比率;主要用于生产的设备所具备的技术水准;。
(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八)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十)客户近一年的现金流情况;
(十一)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十二)其他情况。
三、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 作为客户的关键人员,像是经营决策方面的人员,主要执行工作的人员以及技术领域的人员,出现了失踪状况,或者是变得无法取得联系 。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客户对重要信息予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之类的信息,像是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隐瞒债务的真实情形,又或者隐瞒抵(质)押品的实际情况 。
4. 客户(出现)忽然并无适当理由转变成的会计政策,以及核算方法,还有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
5.客户毫无合理缘由地进行撤回,或者出现延迟提供的情况,所涉及的是与财务、业务、税收或者抵押担保相关的信息,还有就是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6.授信客户受到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其他客户给出的负面评价,还有媒体所进行的负面报道 。
1. 客户发生主要授信银行的变更情况, 2. 产生了向诸多银行借款这款行为, 3. 并且持续在这些银行之间进行借新还旧的操作 。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拥有外国护照,或者具备外国永久居住权,或者于国外设置分支机构 。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 社会大众,针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所作所为,或者经营者个人品质,给出了不良的反馈 。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存在付息或者还本出现拖延情况,常常去申请延期进行支付,或者申请实施新的授信行为,又或者不断存在透支这种状况 ,。
2. 申请实行对于其他银行债务的授信支付,授信抵押品的情形出现恶化,或者再次被用于抵押 。
客户向其他企业,提供抵押的担保,其业主向其他个人,提供质押的担保,其主要股东,提供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当中,负债比率要是过高的话,就常常会出现用短期债务去支付长期债务,或者把短期债务用作长期资金来使用的情况 。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 客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形为伪造各种批准文件,或者涂改各种批准文件,又或者伪造相关业务凭证,再或者涂改相关业务凭证 。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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