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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信制药(0020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1-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不过,此事项尚需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才行。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促使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进行运作,这里讲的运作可以理解成在一系列规定框架内的行事动作,该规定框架也适用于维护本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在全体股东中尤其要强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此目的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也就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还有本公司章程里的有关规定,基于这样子一系列的依据从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本公司及其首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让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里“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是一致的,独立董事必须同时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有着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还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去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当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应属独立董事该做之事,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对其产生影响。要是发觉所审议事项里存在对其独立性有影响的情形,那就应当跟公司申明一声并且实行回避。在任职期间要是出现明显对其独立性造成影响的情形,那就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还要提出解决措施,必要的时候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原则上,同时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最多为三家,并且,其要确保自身具备充足的时间,以及充沛的精力,以此得以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所应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独立董事人数,不应少于3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至少须有1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高级职称,此高级职称限定为会计或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具备该专业副教授或更高职称的,拥有该专业博士学位其中任一项情形条件的。

一旦第六条所提及的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状况,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进而由此造成在本公司中,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情况时,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去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于第七条中,应当持续不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则的学习,从而能够持续不断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并且可以去参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所提供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按照行政法规,遵循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拥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三)要拥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常识,需熟知相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要明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拥有最少长达五年以上的法律方面、经济方面或者是其他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而绝对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备优良出色的个人品德呢,不存在显著重大的失信之类的不良记录哟。

(六)存在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是由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任职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还有其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于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于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又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那儿,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还有这些人员的配偶。以及这些人员的父母,以及这些人员的子女 (五)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方面服务的人员,提供法律方面服务的人员,提供咨询方面服务的人员,提供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里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跟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他们各自的附属企业有着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抑或是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七)在最近十二个月之内曾经具备前六项所列举情形当中之一的人员;。

(八)在最近十二个月之内,有属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还有当其任职以及曾经任职时,所在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这种情形的人员 。

(九)违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的那种独立性;(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当中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当中的第(四)项,还有第(五)项,以及第(六)项里所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还有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哦,这里说的附属企业,是不涵盖那类,也就是与公司受同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并且依照相关规定,没有同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的。

具有独立身份的董事,应当在每一年度范围内,针对自身独立性状况展开自我检查,之后把经过该自主检查而得到的相关情况,递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呢,也应当于每年进行行动,对正处于在任状态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形,开展评估工作,并且出具体现专门意见的相关内容,还要将此专门意见,与A股年度报告在同一时间进行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且要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被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公开去请求众位股东,委托该机构自己,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有着规定的提名人,不可以提名,和其自身实实在在存在着利害关联状况的人员,或者是具有其他诸般有可能去妨碍独立性履行职司情况的、关系颇为紧密之相关人员,将其作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处在提名之前的那个阶段时,应当去征得被提名人所表示出的同意。提名人需要借助充分全面去了解的方式,知晓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且针对其符合独立性以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相应的意见。被提名人应该基于自身符合独立性以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这种情况,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要针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展开审查,进而形成清晰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需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前,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上述那些相关内容,并且把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的材料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以及完整的。

那第十二条所规定那般,要是公司股东会涉及选取两名或者不止两名独立董事这种情况的时候,那就应当去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具体的操作其细则是要遵循《公司章程》里所规定的。对于中小股东他们的表决情况而言,应当单独去计票并且加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跟公司其他董事任期,是一样的,任期要是满了,连选的话,是可以连任的,不过呢,连任的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那些于公司持续担任独立董事已达六年之久的,自该事实出现当日开始起的十二个月份以内,是不可以被推选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于独立董事任期还没到的时候,公司能够依照法定的程序去解除其担任的职务。要是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这种情况出现了,公司需要及时地披露详细的理由以及依据。要是独立董事存在异议,公司应当马上进行披露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提名人于提名候选人一事上,除去要遵照本制度上述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尚需要着重去留意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有下述这些情形存在:

(一)在以往担任独立董事的那段时期之内,存在连续两次都未曾以亲自到场的方式去参与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又或者是,在连续十二个月的时间跨度之中,未能以亲自出席的形式参与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出了此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量的二分之一;(二)在过去担当独立董事的那段经历之中,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去发表独立董事应发表的意见,或者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过核实后,被证明明显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

(三)同时在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于近三十六个月期间,遭受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别的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六)存在可能致使独立董事诚信和勤勉以及独立履行职责受到影响的其他状况。

若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提及的其中一种情形,那么其提名人需要披露详细的情形内容,还要说明仍旧提名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阐述此情况是否对公司行为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治理方面产生影响,同时要表明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独立董事候选人,有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就自身是否符合本制度里有关独立董事进行任职时资格以及独立性要求的规定,作出声明,并且以书面形式承诺要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还要保证当选之后切实履行职责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要核查其任职资格以及独立性。之后,要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要是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那就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七条,公司于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发出之际,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以此确保股东于投票之时,对候选人具备充分的了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前,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相关规定,披露有关内容,同时要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报送至证券交易所,并且相关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且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之后,独立董事需要在一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还要报送该文件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要是需要事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话,那么应当从取得核准的那一日开始,去履行前面条款所说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若独立董事在任职之后,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那么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要是未按照要求辞职的话,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之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的事项,并且要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能够于任期未满之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之时,应当向董事会呈上书面辞职报告,针对任何跟其辞职相关的情况,或者其觉得有必要引发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留意的状况,展开说明。公司需要对独立董事辞职的缘由以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若独立董事辞职致使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亦或公司章程之规定,又或者独立董事里缺少会计专业人士,那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持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时。公司需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要是在任何一个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方面的要求、资格方面的要求或者独立性方面的要求,那么公司就必须马上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且还要以公告的方式,去说明有关的详情以及原因。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里,对于那些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者能力的情况,以及对于不能独立去履行自身职责的状况,还有对于没能维护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要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能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的。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由公司向股东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之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展开讨论。并且要把讨论结果,向股东进行披露。

第五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所列举的,上市公司跟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展开监督工作,以此推动董事会决策契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给出专业、客观的建议,致力于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要独立地去聘请中介机构,针对公司具体的事项开展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独立董事,应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的董事要是行使第一款所罗列的职权,对于公司来说应当及时去进行披露。要是上述的这些职权没有办法正常行使,公司就得披露其所具有的具体情形以及所存在的原因。

在第二十六条所涉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独立董事存在着能够与董事会秘书展开沟通的情况,这种沟通涵盖了针对拟要审议的事项去进行询问,还包括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并且提出意见以及建议等等方面。而董事会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对于独立董事所提出的问题、要求以及意见,应当予以认真地去研究,还要及时地朝着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一系列落实的情况。

在规章之中的第二十七条里,独立董事这一特定群体,是应当去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若出现了因为故而没办法亲自出席该会议的情况时,此独立董事呢,是应当在事先就去详细审阅会议所涉及的各类材料的,进而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然后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来代替自己出席该会议。

独立董事,一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不算,连续两次如此,董事会,应则须,在该事实发生了的那一日起,三十天之内,提议召开股东会,去解除该独立董事的职务 。

第二十八条,若出现下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独立董事都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其一,被公司免职,且此人断定免职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恰当 ;。

二,因为公司有着妨碍独立董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状况,从而导致独立董事辞职;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齐全或者论证不充足,两名以及以上独立董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没有被采纳 。

某情某件,是针对公司,或者是针对公司的董事,又或者是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有涉嫌违法违规这一状况,向董事会进行报告之后,然而董事会却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独立董事察觉到公司呈现出下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就应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并且要当即向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聘请中介机构来开展专项调查咧:(一)重大事项没有依照规定提交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去进行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上述的提议没有被采纳,或者上述的职权无法正常行使,那么公司应当把有关的情况进行披露。

在公司董事会所辖的专门委员当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这几个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应当超过半数员额,而且独立董事须担当召集人这一角色呀。

当独立董事针对董事会议案,投出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时,应当对具体理由及依据予以说明,对于议案所涉及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阐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讲述并且还得说明其对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等 。

公司于披露董事会决议之际,需要同时去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且要在董事会决议里载明,还要在会议记录当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公司没有按照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样作出说明,或者没有及时进行披露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够面向公司股票上市的那个地方的证券监管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下述这些事项,在先后分别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后,才会提交董事会去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应当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收购当中,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还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召开会议,该会议全部参与人员为独立董事,会议时间不定,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啊,此会议简称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出的事项,都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来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专门会议归属独立董事,应由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来进行召集以及主持工作;要是召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两名以及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能够自行开展召集工作,并推举出一名代表来主持专门会议。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里,第三十五条所谈及的独立董事,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来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前去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要是因为某些缘故没办法亲自出席会议的话,应当事先去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并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替自己去出席。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留意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能够依照相应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展开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此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去出席,然而独立董事要是因为某些缘故不可出席的情况下呢,那么可以通过书面这种方式去委托其他的独立董事来代替自己出席该会议。

委托书需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还要写清代理事项以及权限,同时要注明有效期限,并且这一切都得由委托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在董事会会议中代为出席的独立董事,其应当在被授权的范围之内,去行使独立董事所拥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要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去知晓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运作的状况,主动展开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必需的情况与资料。独立董事需向公司年度股东会呈上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所列出的那些事项,去开展审议工作,并且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四)跟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公司财务、业务状况来进行沟通,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沟通方式以及最终结果等方面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年度股东会通知由公司发出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披露于此,且此披露时间为最迟时间,。

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于其所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履行职责,通过听取管理层汇报履行职责,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履行职责,通过实地考察履行职责,通过与中小股东沟通履行职责,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以及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还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方面,都应当依照既定的规定来制作会议记录,其中,独立董事所表达的意见,必须要在会议记录当中清楚地予以载明,对于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进行签字确认。

进行独立工作的董事需要制作工作方面的记录,要详细地记录履行职责时的状况。那些在独立董事履行自己职责的流程之中,所获取到的材料、有关的会议记录,以及和公司还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讯记载等,这些都成为了工作记录成分的一部分哟。对于工作记录里的重要内容,进行独立工作的董事能够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的人员签字给予确认,公司还有相关人员需要给予配合呢。

独立董事所做的工作记录,以及公司给独立董事提供的那些资料,应该最少保留十年。

第四十条,公司需健全独立董事跟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能够就投资者所提问题,及时向公司去进行核实 。

第七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一条,公司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必要工作条件,以及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还有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去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要做到让独立董事跟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保持畅通状态,还要做到让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之际能够获取充足的资源以及必备的专业意见有得靠。

在第四十二条中,公司需要确定,要让独立董事具有,和其他董事一样的知情权。为了去确保独立董事能顺利且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得定期给独立董事通报公司当下运营情况,还要把相关资料给提供出来,并且要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这类工作。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以前,公司能够组织独立董事去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全面听取独立董事所提意见,并且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被采纳的情况 。

对于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理应以不晚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抑或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及时给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且要提供相关会议资料,还要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要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本公司原则情况应当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前三日之前就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信息,本公司应当把上述会议资料保存最少十年。

董事会中若有两名以及超过两名的独立董事,觉得会议材料存在不完整的状况,并且论证过程不够充分,或者提供的时间不够及时,那么他们能够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的请求,或者提出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而董事会应该对这些请求和要求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是以现场召开作为原则的。在确保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地进行沟通,并且表达意见的这个前提之下,若是有必要的时候,是可以依照相应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是其他方式来召开的。

第四十四条 存在独立行使职权情况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绝不允许加以拒绝这种动作,也不可以进行阻碍这种行为,更不能隐瞒相关要用到的信息,并且绝对不可以去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这种行为。

当独立董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碰到阻碍时,能够向董事会陈述情况,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给予配合,并且把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以及解决状况记录在工作记录里,要是依旧无法消除阻碍,那么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汇报 。

如果独立董事所履行职责的相关事项当中存在涉及应该进行披露的信息的情况,那么公司必需及时去承办披露的相关事宜;然而假使公司并不予以披露,那么独立董事能够直接去申请披露,或者朝着公司股票上市地点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独立董事开展行使职权这一行为之际,公司当中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可以出现拒绝的情况、不可以有阻碍的表现、不可以进行隐瞒、不应当加以怠慢、不可以采取敷衍的态度、不可以实施误导的举动、不可以予以暗示、更不可以进行威胁,并且绝对不可以去干预、不可以影响、不可以限制独立董事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当中介机构被聘请之后,还有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公司理应给予独立董事恰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需经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要在公司年报里进行披露。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未对独立董事披露的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应从这里取得、额外的利益,除去上述津贴的情况除外。

公司能够设立必需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用以减少独立董事正常开展职责或许引发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除非存在特别的明示,本制度运用的术语,和《公司章程》里相应术语的含义一样,具备等同性,并无差异。

对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来执行;要是本制度和国家之后所颁布的法律相抵抗,和其不相符合,与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对应的证券监管规则产生冲突时,按照国家这边有关的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与之对应的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并且要及时地针对本制度展开修订啦。

公司股东会对本制度进展审议使得其得以通过,于公司所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也就是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那个日子起开始生效,并且开始实施。有着这样的情况,公司原来推行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动就失效了。

第五十一条当中,本制度的修订事宜,是由董事会来提出修订草案的,之后要提请股东会去审议通过。此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作出解释 。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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