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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0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地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地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也就是豫发〔2015〕9号这份文件,从而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让政府立法工作发挥出推动以及引领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再经过省政府的同意,现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下面这样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入决定性时期,改革踏入攻坚阶段以及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所面临的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见,矛盾、风险、挑战数量之多前所未闻,依法治国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里的地位越发显著,作用愈发重大,立法作为依法治国关键一环,乃是良法善治的先决条件,对经济发展、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具备重要的推进、引领功效。这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机制体制这方面,推进科学立法以及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时候,对立法工作给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表明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且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这个方面提出了政府立法工作目标。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内容,设区的市能够针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方面的事项,去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我省之中,除了原本就存在立法权的省政府以及郑州市、洛阳市政府以外,其他15个设区的省辖市政府都已经具备了立法权。政府立法的目标,持续地、更进一步地明确了,主体也在不断地、更进一步地扩大着,权限更是愈发清晰了,政府立法工作面对着这样一些十分繁重且紧迫的任务,包含加强以及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相关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有效地去做防止部门利益跟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区域各处、各层级单位,需要全面清醒认知,于当下全新形势领域之内,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所关联的重大意义所在,充分施展政府立法工作所具备的推动以及引领方面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工作的质量水准,集中精力构建,科学达致规范状况、运行成效极为有效的依法行政相应制度体系,致使政府管理涵盖的各个方面制度,变得更为成熟、更为稳固成型,以此为全面达成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加速中原地区崛起进程、实现河南区域振兴、达成富民目标以及强劲省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层面保障措施基础。

二、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工作的法定职责

依据宪法以及法律规定,政府立法工作存在四项法定职责,其一为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其二是制定政府规章,其三是对规章展开清理、修改以及废止工作,其四是解释本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各地以及各部门需要精准把握政府立法的法定职能、立法的权限范围,认真且全面地履行政府立法职责。有着制定法律法规权力的隶属于省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之内的市一级政府,务必要高度留意重视法律所赋予给予其关于制定法律法规的职能功能,加大强化对政府进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的组织引领指导,依照按照制定法律法规的权限范围,紧密结合联系本地实际情况情形,在城市乡村建设建造和管理管控、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历史文化古迹遗产保护保留等诸多方面领域,及时立刻确立确定、适时恰当调整制定法律法规的项目,以此来服务保障当地地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制定法律法规权力的政府的有关相关部门,需要把控好政府进行制定法律法规的起草撰写关卡,深入开展调研研究,精准把握掌控行业特性特点和发展进步规律规则,积极热忱回应社会大众所关心关切的问题事项,在起草撰写这一环节阶段打好筑牢基础根基。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的政府法制机构,需依据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准则,遵循法律规定,精准把握政策导向,兢兢业业开展立法程序性审核工作,严格把控政府立法项目的起始环节与审核环节,针对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事务,妥善做好立法协调相关推进工作。

三、扎实推进政府立法科学化

要健全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就得加强对政府立法及时性、针对性以及前瞻性开展研究,通过规范政府立法立项调研、立项申报、立项审查还有立法前评估等诸多环节。据此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立项机制,遵循立法规律,紧密关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面临的诸多问题作为导向,突出各自独有的特色,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情况,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控制数量、注重质量这样的原则,科学拟定年度立法计划。

(二)将政府立法起草机制予以完善 ,把保证立法质量当作核心 ,借由确定起草单位 ,制定起草计划 ,规范起草程序 ,统一起草要求 ,调研起草内容 ,落实起草时限诸环节 ,把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加以完善。地方性法规 ,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政府部门去起草 ,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 ,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还能够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 ,规章送审稿应该经过起草单位集体研究 ,并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 ,依照要求报同级政府。

(三)将政府立法审查机制予以落实。拥有立法权的政府,需依据法定化以及职能化的相关要求,把审查程序加以完善,让审查活动得以规范,对审查方式进行创新,促使政府立法达到精细化,切实性地提升立法质量。政府法制机构需切实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展开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研习探究,深入推进立法调研,精准掌控发展和改革走向,全面知悉立法所涉范围的发展现状以及管理现状实际情形,重点于政府立法的急切需要的情况、可行的情况、合法合情的情况、符合道理原理正确处理事理逻辑关系以及符合规范标准等层面,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予以全面审查,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及责任,切实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演变为法律形式;公平理性适当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以及义务,切实保障其权益以及达成权益的途径;正确恰当处理立法和改革二者之间的关系,达成立法和改革决策相互对接。

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连同相关对草案的说明进行审查并修改,修改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报给同级政府,由此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去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又何尝不是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四)健全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它实行起草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政府,这三级别的协调机制。起草单位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去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要是存在不同意见的话则要充分进行协商,倘若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地方的性法规、规章送审稿的时候,要一并把情况说明清楚。政府法制机构,需对部门间的争议问题展开协调,倘若经过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给本级政府来决定。

(五)探索建立政府立法评估机制。在启动立法程序以前,相关的部门亦或是单位,需要针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洁性风险等诸多内容,展开评估;于启动立法程序之后,针对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争论的重要立法事项,能够由政府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评估;当政府规章施行以后,负责规章执行的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就规章的社会认可度、实施效果,以及是否契合改革趋势与要求,是否跟新公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等内容,展开调查、分析与评价,进而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等方面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政府立法民主化

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扩大征集范围,在政府各部门申报立法项目之际,借助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着重针对基本公共服务、食品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创业创新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引导公众提出立法建议。

健全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可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政府立法草案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之际,要凭借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还得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特定群体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之时,要于报纸、网络全文刊登政府立法草案,并且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

(三)构建健全完善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搭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制度框架并且探寻创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及立法基地。对于专业性突出的立法事项,要朝着有关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展开咨询论证;当涉及重要改革内容时,要针对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诸多问题,去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评估论证。

(四)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得以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以及起草单位需要强化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对社会民意予以充分尊重,将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并加以研究,借助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网上集中回复诸多方式,及时把采纳情况反馈出去。

五、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有立法权的政府,要紧紧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通过扎实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保障和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积极推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发挥重要作用。

强化组织领导有相应要求,拥有立法权的政府需对政府立法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对政府立法工作展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以及统筹协调,定期听取相关汇报,针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保障政府立法工作存在所需经费。针对重大立法项目,需上报至同级党委进行批准或者给予讨论决定。要着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于政府立法工作里的主导与协调作用,对政府法制机构支持其科学开展拟定立法计划,及时把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予以完善,做好政府立法涉及的立改废释等一系列工作。

其二,转变工作方式,各地以及各部门需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善于运用政府立法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所涉及的纷繁复杂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跟中央政策和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主动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从被动立法向主动立法的转变。要紧紧围绕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着重突出保障四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等立法重点之处,持续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主动去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跟随改革探索前行,达成重大改革在法律方面有据可依。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要及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要构建完善政府规章定期清理的制度,针对那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情况,及时对其进行修改以及废止。

(三)于队伍建设方面予以强化。具备立法权的政府,需根据推进法治专门队伍迈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相关要求,对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内部所设的立法机构进行完善设置操作,以保证能够构建起与政府立法工作相契合适配的立法队伍,为其配备契合工作所需的立法专职工作人员,进而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训以及储备阶段的工作开展进程。拥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里,针对负责城乡建设与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定机构来承担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任务,并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

增强督促予以落实,省政府法制办需探索构建全省政府立法工作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对各地、各部门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规章立项、立法起草、立法审查、立法征求意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并提请省政府印发施行。享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将政府立法工作当作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关键任务,仔细抓好落实,达成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重大立法项目要归为改革任务,实施台账管理,一并展开部署、落实、督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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