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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与制定目的介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这支队伍要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适用于省级以上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如果党内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有其他规定,那么就依照这些规定来执行。如果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有其他规定,那么也依照这些规定来执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需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也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要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性,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需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这句话可改写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品格优秀,信仰信念牢固,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决遵循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做到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动在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实践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组织领导能力出色,能够自觉贯彻并执行民主集中制,擅长科学管理,精于沟通协调,懂得依法办事,善于推动落实,工作实绩显著。

专业素养良好,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具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拥有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

创新意识很强,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克艰难险阻,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坚韧劲头,能够切实推动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方面的创新。

事业心强,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有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 。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具备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拥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要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需熟悉党建工作,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应当带头提高政治领悟力,应当带头提高政治执行力,要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要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良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一般来说,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 。

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人员,因国家重大战略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因国家重大工程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因国家重大项目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因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这种情况应当从严掌握,并且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要立足事业发展需要,要加强通盘考虑,要进行科学谋划,要及时选优配强,要优化年龄结构,要优化专业结构,要优化经历结构,以此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会采取单位内部推选的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还会采取外部选派的方式。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产生人选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的方式。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产生人选可以采取公开选拔(聘)的方式。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产生人选可以采取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的方式。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要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还要规范谈话调研推荐以及会议推荐的方式方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要结合行业特点。还要结合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严把政治关。要严把品行关。要严把能力关。要严把作风关。要严把廉洁关。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情况,综合分析人选的一贯表现情况,综合分析人选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要重视管理能力,又要重视专业素养,还要重视工作实绩,更要重视政治品质,重视道德品行,重视作风,重视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防止简单以分取人。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委(党组)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于行政领导人员,要结合行业特点以及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加大聘任制的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借由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来确定,依照需要能够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以及相关待遇于聘期内具备效力。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来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能够依据工作需要积极探寻有效办法,把内部用人制度搞活、搞好。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情况,由党委集体讨论后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要对人选等情况展开充分沟通,之后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再经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进行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能够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依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

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来确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_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评价_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的时长一般在3年至5年之间。领导人员在同一个岗位连续任职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10年,要是工作有特殊需求,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能够适当延长任职的年限 。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要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要符合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要符合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要符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要体现不同行业的特点,要体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注重打基础,要注重利长远,要注重求实效。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来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需要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的时候,应当充分去听取意见,听取的对象是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时还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还会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依据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考核质量,提高考核效率。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同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也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的结果,能够通过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来确定。专项考核的结果,也能够通过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来确定。

考核评价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反馈,也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人员反馈,并且它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内容如下,交流重点对象一般为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人员 。

积极推进同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积极推进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对于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进行交流时,应当加强研判工作,应当加强统筹工作,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存在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工作;存在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工作;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审计部门负责工作;存在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管理工作能力。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的资源,原则上每5年要实现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的全覆盖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结束后,若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且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那么会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对于其他领导人员,则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以及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让其收入与履职情况相联系,与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使其收入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里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在处理突发事件以及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里出现的失误予以宽容,营造出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优良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党委(党组)要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且它们是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来履行这些监督责任的。

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开展行风建设,进行选人用人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收入分配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秉持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等情况。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完善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的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实现贯通协调并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开展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落实规范干部兼职制度,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落实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会依规依纪依法对其给予处理、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使领导人员能够顺利晋升或降职,实现自由进出,以此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通常都应当免去其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也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都被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含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这几种情况,辞职程序以及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依照有关规定来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休,依照有关规定来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若特别优秀,依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履职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能够延迟免职(退休)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去从事专业工作,这一情况需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展开研究,并且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获得同意,之后便可以不再依照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要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

第十章 附则

中央组织部能够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市(地、州、盟)级以下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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