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关乎贫困人群的生计温饱,关乎社会安宁有序和公正平等,是实施科学理念发展观的关键行动,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的根本性制度设计。近些年,伴随各项配套措施的相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改善民生福祉、排解民众疾苦、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成就斐然,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部分区域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时,仍面对着关注力度不足、职责履行不到位、运作秩序欠佳、监督机制不完善、资源支持不足、运行体系不完善的困境。为了有效提升并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现制定以下指导方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这项工作要遵循科学发展的理念,以关注民众福祉为核心,以明确责任为重点,秉持保障基本需求,注重长期发展,强调公平正义,追求实际效果的原则,持续优化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工作体系,严格规范执行,提升服务能力,致力于打造一个标准合理、对象精准、帮扶公平、流程规范的救助体系,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运行效率,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
(二)基本原则。
必须全力保障基本权益。优先安排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严格追究责任,务必使所有符合标准的弱势群体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维护公正平等。改进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体系,优化流程规范,拓宽居民参与途径,强化政策信息公开程度,确保审批环节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正合理。
持续进行动态调控。运用保障对象周期性申报与审核部门分级核查相结合等手段,强化对保障人群的日常监管与帮扶,确保保障人群能够合理进出,补助标准可以灵活调整。
注重全面协调。协调城市乡村、不同地方和经济文化进步,保证基本生活救助的基准和整体发展状况相匹配,基本生活救助体系与其他社会安全措施相配合,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家庭背景,经济水平,个人资产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三个核心要素。各区域需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并公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详细标准,建立完备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审核机制。此外,必须清晰说明计算和衡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的方法,同时对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的亲属履行法定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指标,完善救助指标与市场物价关联的互动体系,融合基本生活开销计算法、恩格尔指数测算法、消费花费比例计算法等多种估算方式,实时、周期性地修正最低生活保障指标,该指标需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省级政府能够依据各地经济文化进步状况,探讨拟定本辖区内的区域化统一标准,逐步减小城镇与乡村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规范流程。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居民,都可以自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接收申请;在申请人的授权下,村或居委会能够帮忙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以家庭为整体,须依照规定递交所需文件,明确书面说明家庭的经济来源和财产情况,申请人必须亲笔签名予以证实。
实施规范审核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职责,在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下,需逐户走访申请家庭,仔细核验提交材料及各项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由调查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证明。
开展民主评定工作。完成家庭访问之后,乡镇级别的政府机构要召集村民或者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定小组,对申请人所说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以及访问所得的真实性进行评定。各地需要建立并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主评定制度,明确评定流程、评定方法、评定事项和参与人员。
完善审批流程。县级民政机构承担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主要职责,决定前需完整核查乡镇提交的考察资料和审核看法,其中包含民众评议情况,同时要实施不低于三成比例的家庭实地走访。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县级民政机构能够邀请乡镇相关单位以及村居组织介入审核环节,以此提升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程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未开展调查核实之前,就将某个集体或个人列入最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之中。
必须明确公示流程。各区域需严格遵循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与批准的公示规则,明确公示事项、公示方式以及公示期限等。社区必须设有专一的固定公告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需即刻公布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审核情况,同时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可靠;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者的家庭成员构成、收入状况、补助额度等信息,逐步健全向社会公开低保对象信息的查询渠道,并优化异议复核流程。公布时需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透露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无关的内容。

改进发放流程。各区域需普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入保障家庭账户,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额、准时发放到户。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通过加强上门走访、社区探访、书面核实等调查方式,迅速构建起由不同部门参与、涵盖多个层级且能实现数据互通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查体系,同时优化工作部门设置和数据核对系统,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援助对象能够得到精准、快速、公平的认定。根据申请人及家属的授权,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住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须依据相关法规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等工作要求,即刻向民政部门通报其户籍登记、车辆信息、工作状况、参保记录、居住情况、储蓄数据、投资信息、个体经营状况、纳税记录以及公积金账户等资料。民政部门需联合相关单位制定详细的信息检索方案,同时承担省际间的信息检索任务。在“十二五”规划结束时,全国基本要形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水平的核对体系。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针对已纳入基本生活援助体系的受助群体,需运用多种手段强化服务与监管,持续关注其家庭状况的变动,构建一个保障对象能够合理进出、补贴标准可灵活调整的灵活运作体系。各区域应设立低收入家庭人口、经济来源及资产情况定期申报机制,依据申报信息实施分组并按期检查,对于不再符合资格的人员要坚决移出援助名单。对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三无人员”,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短期内收入状况稳定的家庭,可以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对收入渠道不固定且家庭成员具备劳动条件与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常在城市按月、在农村按季进行审核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把低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当作监督考核的核心事项,时常开展专项核查;民政部与财政部需联合其他单位,对全国范围内的低保事务实施重点检验。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必须强化对低保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督管控,避免出现侵占、转移、骗取等违规违法行为。确立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及村居委干部亲属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机制,县级民政机构需对登记人员实施严谨的审核与监管。借助媒体监督的强大力量,对于新闻界曝光的违规情况,必须迅速处理并通报处置情况。借助公共服务采购等途径,促使社会团体介入、评定、监察最低生活援助事务,财政机构需健全相关制度给予配合。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区域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热线,确保投诉举报途径顺畅,完善投诉举报的核查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省份为单位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热线。要切实强化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处理,实施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需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后六十日内办结;信访者若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于收到书面回复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在收到后三十日内给出复核看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者对复核看法仍不满意的,可于收到书面回复后三十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级申请再次核查;接受再次核查申请的机关应在收到后三十日内给出最终意见;信访者若对最终意见依旧反对,且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诉求的,将不予受理;民政等相关单位须主动向信访者做好政策说明。民政部门或省级民政机构针对重大民生投诉,或者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若造成不良社会反响,能够联合信访部门等,实施直接监督推动。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迅速开展低收入群体身份确认流程,为医疗帮扶、教育帮扶、住房支持等社会帮扶措施向低收入群体延伸提供依据;普遍设立应急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低收入人群应对突如其来的基本生活难题;妥善处理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养老保险的关联事宜。针对低收入群体中的年长者、未满十八岁者、行动不便者及病患等特殊人群,需运用多种手段增强其支持力度。倡导政府机构、商业组织、公益团体及公民主动参与助人行为,促进公益慈善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健全城市低收入群体与工作机会的关联机制,同时加强乡村低收入人群与脱贫工作的配合,激发主动寻找工作热情,提升对有工作意愿的最低收入人群的就业支持强度。年龄在劳动范围之内、具备工作条件、暂时失去工作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在申请最基本生活援助时,需要先到当地就业指导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就业指导部门必须为已登记失业的最基本生活援助对象提供迅速的就业指导和必要的扶持;对于已经找到工作的最基本生活援助对象,在计算其家庭经济状况时,能够扣除必须的工作开销。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提升工作水平,省级政府需着力强化低保业务能力,同时全面考虑保障人群规模等要素,科学规划配置专职人员,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各地方政府需依据本地具体状况,并贯彻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调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机构与人力资源,增强基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工作队伍,保证每项事务都有专人负责,每项责任都有专人承担。要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资源支持与福利待遇,持续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效能与服务品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提升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部门需改进支出安排,确保对低收入群体补助的额度显著增加。中央财政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将优先用于财政负担较重且保障需求迫切的省份。在拨付补助金时,财政与民政部门要共商制定激励政策,对表现优异的地区给予额外奖励,以此促进各地健全相关机制,提升工作效能。必须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到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开支应划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之中。对于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出现短缺的地区,省市级财政部门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要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围绕党和政府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精神以及资格确认、审核程序、差额补助、动态调整等具体措施,广泛开展相关政策的普及教育。要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平台,同时运用公告栏、宣传单、通俗手册等民众易于接受的形式,持续增强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精准度、及时性和全面性。要最大限度调动新闻传播的导向功能,着力彰显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改善民众生活、安定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和睦的显著成效,促使民众重视、介入、援助最低生活保障事业,于社会整体中构筑健康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提升统筹协调能力,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统筹、各方协作、公众协同的社会支持网络运行模式。民政部门需负责牵头组建跨部门协调机构,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救治、学业资助、居所帮扶等各项支持措施,同时兼顾就业促进政策的融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同步推进,无缝对接。要积极探讨解决申请家庭经济水平评估信息互通难题,并监督指导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完善。当地政府必须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视作核心议题,将其融入整体发展蓝图,将其纳入科学执政的评估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援助协作体系,安排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社会援助制度的健全、政策的执行以及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管理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政府首长对本地最低生活保障事务负有最终责任。上级地方政府必须认真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经费的安排、工作的支持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乡镇级别的政府要切实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接收、核查、讨论和公布等审查任务,同时要充分调动负责包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各地区需将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的执行状况归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评估体系,评估结果要成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整体表现的要害指标,也是决定干部任用与管理监督的关键参考。民政部门需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成效评估标准与实施规程,还要组织对各省区市在此项工作中的年度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三)加强问责力度,对于地方官员和机构领导,若因疏忽工作、监管不严,导致重大事件并引发恶劣社会后果,必须严肃追责。同时,涉及最低生活保障评定环节,工作人员若有滥权、懈怠、营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外,各区域需增强对骗取基本生活救助金者的检查强度,不仅要追讨被诈取的补助款,还须依法实施惩戒措施;若涉及违法情节,应移交法律部门审理。对于无理纠缠、运用胁迫方式强行索要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公安机构应予以训诫,视情况采取相应惩处手段。对伪造文件的个人和机构,各处除了依照相关法规处置,还须把相关记录录入信用档案,
国 务 院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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