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平台经济随之快速壮大,成为经济增量的关键动力。平台“价格最低”这种做法,表面上像是商家通过定价吸引顾客的竞争手段,实际上其中包含着深奥的经济原理和法律法规层面的联系。这种做法不仅关乎市场竞争态势,还与平台上的商家、购买者以及整个行业环境紧密相连。
何谓“全网最低价”
网络中最优惠的价格是MFN条款在平台经济中的实际应用,该条款原本属于国际经济贸易的范畴,在普通经济活动中,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买卖双方经常会商定最理想交易条件,即合同一方承诺给予相对交易者的交易条件不会低于其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其他交易对象的交易条件,MFN条款既可以针对参与市场流通的企业买家,也可以针对最终客户,即卖方向消费者作出MFN承诺平台经济领域里MFN条款应用时,其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涉及价格与交易条件等方面,同时各个行业也表现出不同的情况。
这种定价策略明确表现在价格标准上。其中包括保证绝对低价,某些平台或主播在推广时会清楚表示出售的商品是“所有渠道中最优惠的”,这类保证通常以突出的形式出现在商品展示界面或直播环节,从而给购物者带来显著的视觉感受和思想引导。在部分规模宏大的促销场合,主播会持续重申“此刻在此直播间,该商品必定是全网中最优惠的价格,若今日错失,今后便难以寻得如此实惠的价位”,以此招徕顾客完成交易。与此同时存在价格灵活变动,为保持“全网最优价”的印象,平台会参照市场行情起伏以及其他竞争者的标价策略,即时变更商品售价。这种调节方式让商品标价变动性很强,顾客没法精确判断买卖的恰当时机。例如某款抢手的数码产品在别处降价,卖这产品的店铺会立刻作出降价反应,以维持自己的价格竞争力。
在多种交易要素及操作模式上也能见到这种做法。价格机制是最核心的交易要素,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下最为突出,但该原则也适用于平台规定的其他交易要素和操作模式,比如资源分配的优先安排,平台管理者会请求合作方在资源使用上享有优先地位。酒店业就是一个典型,平台或许会规定酒店必须把最好的房间先给通过这个平台订房的人,就算其他地方出价更优。这种资源分配的规则,实际上是对买卖另一方的条件限制,让平台能以较低价格进货,同时也得到了优质房间的独占权。提供专门服务也是交换条件的一种体现,除了资源优先安排,平台还可能需要交易另一方提供特有的服务。例如,电商平台可能要求商家为平台用户给予更周到的售后保障,比如,延长退货更换时限、提供无偿的安装调试帮助等。这些特有的服务作为交换的一部分,更加突出了平台“全网最低价”的优势,不过也对商家造成了经济负担。
此外,各个领域对于“全网最低价”的实践方式不尽相同。在在线销售领域,平台运用“全网最低价”的做法最为普遍。这些平台与商家签订排他性合同,规定商家必须在本平台展示最优价格,同时平台会给予商家一定的曝光机会和宣传帮助。此外,网络零售平台会借助其技术特点,持续追踪并分析商品定价,以维持站点上的价格水平始终具备吸引力。比如,像淘宝网、京东商城这些网络零售平台时常举办“百亿补贴”这类活动,用优惠的价格招徕顾客,从而争夺市场空间。
旅游领域中,网络旅游中介机构也会运用“价格最优惠”的营销手段,这些机构与酒店、航空公司等供应方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特殊折扣,并将这些优惠价格公布在网站上,同时会请求供应方提供附加服务,比如免费提升房间等级、赠送景区入场券等例如,像携程、去哪儿这样的在线旅游服务商,时常会提供优惠的旅游套餐,以此招徕顾客下单。
交通出行方面,平台常有“价格最优”的宣传做法,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各家公司为吸引顾客,会设计多样促销方案,比如提供免费使用时段、发放低廉的月度卡,同时会向服务商提出增加单车投放数量和提升维护质量的要求,以此保障用户的骑行感受。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当甚至违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必须分辨出常规的商业活动与违规的经营活动,既要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也要全面顾及平台经济中各个参与方的正当权益,力求达到权利的均衡。
“全网最低价”可能的风险
平台标榜“价格最优”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市场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许多亟待关注的现象,这些现象关联市场角逐的格局与方式,触及平台内部经营商、购买者等不同群体的正当权利,并对产业环境的健康保持产生影响。
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一方面,它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活动。“全网最低价”这类做法,可能会让其他商家无法以常规价格参与竞争。一些规模较小的商家或者新成立的平台,因为拿不出和领先平台一样的低价,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这样一来,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数量就会减少,实际上削弱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另一方面,它也妨碍了新技术的应用和商业模式的进步。价格战过于激烈,会让公司过分注重削减开销,而忽略品质提升和业务改进。平台为了维持所谓全网最便宜,实际上促使商家降低产品要求或缩减服务项目,最终损害了顾客的购物感受。从长远角度分析,这对行业的新技术运用和整体进步是有害的。

二是有意伤害购买者的正当利益。不实广告是这方面的问题之一,一些平台或主播为了招揽顾客,或许会吹嘘所谓“全网最便宜”的推销话术,甚至搞欺诈性宣传。购买者在购入物品后,或会察觉到实际费用并非如先前承诺,抑或产品品质与标价不吻合,因此侵犯了购买者的正当权利。有些店铺在打折时标榜“全渠道最便宜”,但实际售价跟其他地方差不多,或者商品本身就有瑕疵。购买者还得应对服务方面的麻烦,因为平台这种“全渠道最便宜”的做法,可能会让商家的盈利变得微薄,一些店铺可能会在服务环节减量。当购买者发现商品有毛病或者要退货换货时,可能会遭遇商家推卸责任、服务响应缓慢等情况。部分人在购入廉价物品时,察觉到物品存在瑕疵,然而销售方借故不同意实施退换服务。
它对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压缩了小型商家的经营领域,平台的“价格最低”策略常常使大型企业或与平台关系密切的商家获益更多,而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规模效应和议价能力,可能在价格对抗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或许会造成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逐步减小,甚至被迫离开市场,进而扰乱了商业环境的稳定状态。它还波及了供应链的稳定性,平台对交易伙伴的资源分配和服务定制化需求,或许会扰乱供应链的常规运作。供应方为顺应平台的规定,或许需要修正生产安排和运作方式,这也许会造成供应链的成本上升和效能减弱。从长远角度观察,这不利于供应链的持续稳定和行业的长久进步。
规范“全网最低价”需多管齐下
平台宣称的所谓“全网最优惠”做法引发诸多弊端,必须从法律规范、监管执行、行业约束以及用户利益保障等多个维度实施切实的约束手段。
健全法规制度框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平台运营方迫使平台内商家在商品定价、数量等方面给予其不低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做法,可能属于垄断协议,也可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依照这项规定,《指南》虽然没有清晰说明对“全网最低价”做法的管理方式,不过它确实对商家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约束进行了规范,规范的范围不仅涉及价格控制,还包含数量等其它方面的限制条件,未来立法时需要进一步厘清法律界限,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平台“全网最低价”行为的具体法律性质和判断依据。平台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最好资源或服务作为补偿的行为,应被纳入反垄断法的管理范畴,确定其违规性质和应承担的后果。此外,需要完善监管措施,制定明确的监管办法和操作指南,对平台宣称的“全网最优惠价格”活动、价格设定、资源调配等环节加以约束。平台在宣称商品为市场最优价时,需出示确实有效的参照信息,不允许作不实声明,也不得欺骗购买者。
其次要加大监管执法的强度,需要构建跨领域的监管体系,增强市场监督、商业事务、网络信息等机构间的合作,凝聚监管力量。各机构须清晰界定任务分配,促进信息互通和协同行动,一同惩治网络平台在“全网最优惠价”活动中的违规操作。日常的检查监督同样关键,监管单位必须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的监督,建立稳固的监管制度。定期实施检查,随机进行抽查,对平台的定价机制、资源调配、服务内容等环节开展彻底审查,迅速察觉并纠正偏差。针对平台在“全网最优惠价格”宣传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须依照法规实施严厉惩处。除了要求纠正错误、处以罚金等行政处分,对于情形恶劣的,应取消其相关营业许可,将其加入不诚信档案,执行协同惩戒措施。
第三点在于促进领域内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需借助相关团体的职能,要求这些团体主动充当沟通协调的角色,以此带动网络运营主体主动依照国家法规及领域准则行事。要订立领域内自我约束的规则,清晰界定网络运营主体所谓"遍寻全网最低价"这类做法的适当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法,并责令企业强化内部约束和自主监管。构建行业诚信机制也是关键步骤,创建平台经济领域诚信机制,需要对平台机构的诚信程度进行评定和公布。把机构的诚信程度同市场准入、扶持政策等关联起来,促使机构守信经营,塑造健康的行业氛围。
着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需健全消费者寻求帮助的途径,构建完善的消费者申诉反映问题解决流程,确保消费者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通道顺畅。监管机构须开设专门的申诉反映窗口,迅速响应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反映内容。此外,引导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个人正当权益,给予消费者法律方面的帮助与支持。提升民众认知同样至关重要,需借助多样途径举办认知普及活动,以增强民众的权益维护水平与分辨本领。需向民众阐释平台所谓“全网最廉”做法的来龙去脉及潜在风险,以此助民众做到理智购物,防止因过度贪图廉价而蒙受损失。
“全网最低价”这类做法在平台经济领域是一种情况,它一方面能推动市场竞争,也能让消费者受益,但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利,还会破坏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从反垄断法的补偿角度详细研究其具体做法,并且在健全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执行、鼓励行业自我约束和提升用户利益保障等层面给出指导性意见,对于调整平台“全网最优惠价”活动、保持市场公正竞争环境、推动网络平台经济良好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今后的进步,要靠政府部门、公司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一起使劲,团结一致,促使网络平台行业沿着平稳规范的路线不断前进,达成经济利益和社会好处都很好的效果。
陈兵担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是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并指导博士生,此外还是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傅小鸥是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的一名研究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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