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社会实践情况,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总结起来,至少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34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品行,忠诚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本条明确要求法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素质是一个人学习修养达到的程度 。政治素质指的是一个人政治修养所达到的程度 。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基本要求,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以此指导审判工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还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办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一个法官倘若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缺乏大局观念,仅依据法律知识就案办案,便会偏离政治方向,进而导致办案的法律效果尚可,社会效果却不佳的被动局面 。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违背,对我们的审判事业极为有害 。作为人民法官必须明确:“人生存不是为了打官司,打官司却是为了生存” 。《准则》第34条明确提出要求,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良好的业务素质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具备较高的审判技能,具备较高的审判技巧,具备熟练运用法言法语的水平,具备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具备较高的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具备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能力,具备较高的判断问题能力,具备较高的解决问题能力,具备精湛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等 三、良好的品质,品质指的是人的道德、品行,品质影响行为作为一名法官,若缺乏良好品质,便无法准确分辨案件的是非对错。在面对“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色与法”的抉择时,就会做出错误选择,进而引发错案。这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身为法官应强化道德修养,以模范的姿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培养良好品行,为公正审判积累高质量的人格 。只有如此,公众才不会怀疑法官的司法活动 。四、良好的文体素质 ,文指文学艺术,体指健康身体 。这并非要让法官成为文艺人才 ,也不是要让法官成为运动员 。身为法官 ,写作裁判文书是常事 ,要是没有良好的文艺修养 ,就写不出精彩的裁判文书 。多一些文艺修养,能够提高法官的写作水平,还能提高法官的品行与品味。我们一直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身为法官,若没有健康的身体,整日躺在病床上,或者呈现出一副病态,这不仅会损害法官形象,而且即便水平再高,也难以施展才能。所以,法官应当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如此才能更出色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法官审案时会与社会各界直接接触,公开开庭是法官与公众接触的主要途径,从这方面讲,法官属于公众人物。身为法官,若不了解所服务地域的风土民情,便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所以,法官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要熟知当地的民俗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够更优地与人民群众开展交流,才可以将案件审理得更为出色。当下从小学至大学都在推行素质教育。缘由是如今的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只专注于学习专业,对历史、民俗等全然漠视,不懂这不懂那反倒成了一种风尚。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般的学生怎样在社会中生活呢?什么都知晓,不苛求样样精通,我觉得这大概便是“知识渊博”的含义。一位知识丰富的法官,在面对案件时,会潇洒自如,在面对当事人时,会潇洒自如,在面对社会时,也会潇洒自如,进而做到“快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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