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作了公布,之后,又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与人体健康,故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讲的护士,乃是指经过执业注册进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他们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去从事护理方面的活动,并且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以及增进健康这些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款,护士的人格尊严以及人身安全不会遭受侵犯,护士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受到法律的保护 。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措,去改善护士的工作状况,保障护士的待遇,强化护士队伍的建设,推动护理事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国务院各个相关部门,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着手采取相应措施,以此来鼓励护士前往农村,去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展开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在县级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里面的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在护理工作里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名堂,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以及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于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去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同时给予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于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普通全日制课程学习,该课程为期3年以上,针对护理、助产专业,其中包括在教学医院、综合医院,完成时长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要在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要是逾期提出申请,除应具备前款所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得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且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是呈由国务院当中的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和国务院里面的人事部门一同去制订的。
第八条,针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其应当朝着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的那个方向,或者是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那边,去提出申请。而收到申请的这个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从收到申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要是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情况,那就准予注册,并且发给护士执业证书。要是针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情形,那就不予注册,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执业证注册的有效期以内,若变更执业的地点,那么应当向批准设立了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去作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从收到报告的那一日开始,在7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变更的手续。要是护士跨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去变更执业地点,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需要向其原来注册的部门进行通报。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到了,若要继续执业,得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去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要是觉得申请人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那就准予延续,延续后的执业注册有效期是5年;要是认为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就不予延续,而且会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存在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具体情形的,那么原注册部门得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创建,还有不良记录创建,并且要把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中。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涵盖护士获取的表彰,包含护士得到的奖励,还包括达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形等方面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含有护士由于违及本条例,以及违反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而遭受行政处罚、给予处分的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进行执业时,具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拥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还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抑或是任何个人,都不可克扣护士工资,不可降低护士福利等待遇,也不可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进行执业时,存在获得跟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应适配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具备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拥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若是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存在这样的权利,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取跟本人业务能力以及学术水平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还拥有参加专业培训、投身学术研究与交流、加入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具备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同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其他权利,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给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进行执业时,应当去遵守法律的规定,应当去遵守法规的规定,应当去遵守规章的规定,还应当去遵守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
第十七条,护士于执业活动当中,若发觉患者病情危急情形的话,便应当要即刻去通知医师;处于紧急状况之下,为了对垂危患者生命予以抢救,应当先去施行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 。
护士倘若察觉到医嘱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情形,那就应当迅速地向开具医嘱的医师去提出这一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存在着义务,要去参与公共卫生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当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类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护士应当服从安排,此安排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然后去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其配备护士的数量是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廿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准许以下这般人士,于本机构之内,去从事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是在教学、综合医院里,应当于护士的指导之下,开展有关的工作 。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护士供应卫生防护用品,而且要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办法,以及医疗保健举措。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去执行国家有关的工资规定,还有福利待遇等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来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针对那些身处艰苦边远地区开展工作的护士,以及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护士,还有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 。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去制定,实施本机构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且要保证护士能够接受培训。
要注重护士培训中,新知识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依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需求,还有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来开展针对护士的培训呢,是专科护理培训哟。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去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人员,负责来做护理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还要展开监督检查 。
护士若因未履行职责或者违背职业道德而遭到投诉,那么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得展开调查。一旦查证情况属实,医疗卫生机构便要对护士作出处理,并且还要把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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