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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流程,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这是已经失去了能够从事劳动的那种能力,也就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去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这一通知对他们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话,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是遇到必要的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这个期限是能够延长30日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要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以及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那么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那一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结论。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这项工作的时候,应当要做到客观,且公正。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是参加鉴定的专家,跟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话,那么应当选择回避。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过去了1年之后,工伤职工,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又或者是所在单位,亦或是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了变化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分类往往按照劳动能力丧失一直持续的时长,以及丧失的程度这两个双重标准予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指机体因损伤或疾病引发的功能障碍,这种功能障碍致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影响,不过在功能障碍恢复之后,机体依旧能够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这是指,机体在遭受损伤或患上疾病之后,即便历经了长时间的治疗,然而依旧没有被治愈,呈现出顽固性以及持久性,以至于无法完成其原本的本职工作,或者需要去改变其原来的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其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这意味着无法从事平常的本职工作,然而从事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对健康并无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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