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完善税务会计的必要性进行简要阐述,税法跟会计制度,因为目的有所不同,在众多方面,诸如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又在客观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相互产生作用,相互形成影响,这些差异一方面致使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遭受损害,另一方面也对税法的严肃性造成损害,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在财会理论界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统一和分离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要是依照统一说的看法,一味地强行要求税法跟会计制度保持一致,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致使会计制度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必定会影响到会计体系的科学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而对企业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完备造成不利。反之,要是按照分离说,那么就必然会人为地增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实践当中难以达成。因此,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性以及不影响税法原则的基础之上,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适度分离,并且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予以充分协调,这是基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必然选择。(一)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具备可协调性,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法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这是当前理论界以及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定时的通常观点。当前我国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进程中,于确定会计目标之际,在相当大程度上把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给排斥掉了。笔者觉得这种定位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构建并完善我国的会计体系,一方面得跟国际会计接轨,另一方面,构建并完善会计体系,还必须充分考量中国国情,也就是要展现中国特色。全面审视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国与国之间的状况存在极大差异。同样身为市场经济,鉴于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和其它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别,所以不可避免地致使会计体系也相应具备国家特色,会计国际化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况且我们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应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我国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证券投资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资本市场依旧很不发达,与美英等国家相较差距巨大。企业投资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更多些,在上市公司里国有法人股依旧占据主要地位,流通股的份额极小。政府身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社会经济管理者,于国家经济生活里起着关键作用。会计信息得满足国家管理与监督社会经济的需求,税收是国家发挥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所以,会计信息必须为纳税服务,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量保持协调。(二)税法跟会计制度充分协调属于税收的效率原则的要求范畴,税收的效率原则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收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在于要求政府课税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益,让社会从可用资源里获取最大利益。其中极为关键的一点是要尽力消除与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也就是削减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之外的额外负担。我国税法跟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伴随会计以及税收改革持续深入,一系列新制度、新法规相继出台,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从企业角度而言,会计人员不但要适应持续变化的新会计法规,还得不断学习接连不断涌现的税收法规,其所花费的学习时间以及费用是巨大的,并且一旦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漏税,鉴于漏税跟偷税在实际工作里难以区分,税务部门通常均按偷税来论处,故而企业又可能因会计人员对政策法规不熟悉而遭受额外的损失。这无疑都增加了企业花费,造成了税收额外负担,税务行政效率,即要求政府在征税之际尽可能节约税务开支,用以确保国家获取更多财政收入,我国涉税行政效率同发达国家相较差距极大,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持续变动且差异不断扩展,不仅令会计人员难以适配,就连税务人员也难以适应,大幅削减了工作效能并增添了征税成本,虽说征税主要依照税收法规,然而企业的财务信息材料亦是重要依据。会计体系于我国当下正迅猛地朝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行,一方面缺少如同会计人员必填接受继续教育这般强制性的管理规范来针对税务人员管理,致使税务人员对会计制度变化难以精准把握。另一方面众多涉税事项隐匿于会计事项当中,要是不熟练掌控会计制度和税法则很难实现应收尽收。进而来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增大,必然会增添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提升税务成本,削减税务行政效率。(三)我国税法跟会计制度制定所存在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障,从全球范围来讲,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存在两种模式,其一为分离模式,那些以英美作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通常是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去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则是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能够完全不受到政府的控制。一是存在着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是统一的模式,以法国、荷兰等国家作为代表,这些国家属于计划市场经济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会计准则普通情况下皆是由政府相关的部门去制定,并且是强制进行执行的,在这些国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需要去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要求,我国的税法以及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进行统一制定,且是强制进行执行的,税法里面最高层次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的,条例层次层面的内容由国务院来制定,法规层次层面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制定,一般来讲,不管是哪一个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来拟定方案。会计法律法规里,前两个层次的制定者跟税法一样,不一样的是,法规层次是由财政部制定,而且所有的会计法律法规通常也是由财政部拟定方案,还有的法规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在管理体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能让制度制定者充分考量税收与会计的属性,在各个具体层面進行协调。(四)税法跟会计制度相协调是现实的一种选择,我国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企业不管是在规模方面还是数量方面都持续增多,不过,从整体上来看仍处在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属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投资、融资活动并非广泛存在,中小企业占据企业总数的相当比例,这些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税务部门。我国会计工作正历经这样一个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税法与会计制度是合而为一的,随后过渡到凭借财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实施控制,接着又迈向以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为主的阶段。然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尚未成熟,会计体系也并不健全。处于这种情形之下,一味地去强调会计的独立性,人为地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予以扩大,甚至还提倡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这是不切实际的。另外,就我国会计工作者素质情形而言,整体水准颇为低下,拥有高等教育背景、兼备全面会计专业知识以及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所占比例微小,持续扩大的税法与会计制度间的差异,给会计人员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所以,以我国会计实际工作现状为出发点,尽力使税法与会计制度充分协调,特别是在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予以规范之际,尽力缩减两者差距,这当属一种现实的必然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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