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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必备能力:提升司法素养,让群众更信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那个处于社会第一线的基层法院,其法官是履行法律审判职能的主要成员,是法制建设体系的坚强基石。身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那么怎样积聚好基层法院法官的智慧和力量,创新发展审判工作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素养是极为重要的。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虽然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仍然存在期待,可是对任秋华、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所做出的司法裁判却有着高度一致的认同感。在司法的进程当中,法官所具备的能力以及素养,在极大程度上对司法的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司法的效率产生关键影响,对司法的权威有着重要作用,并且还会在深层次领域作用于司法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具备的导向力以及推动力。当下,在法官的队伍里面,存在着经验型以及普通型的干警数量较多,而高层次以及专家型的人才数量较少的情况,高端人才数额不足已然变成了对法院发展形成制约的突出性问题。怎样能够更好地去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以及素养,进而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官,这是放置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针对怎样去提高法官的基本素质以及能力,发表自身较为粗浅的看法,期望各位同仁能够给予指正。

一、提高法官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意义

法院工作的灵魂是司法公正,在实践当中,法官所办的案件,于程序方面是合法的,在实体方面也是合法的,然而当事人为何会不断来信、来访呢。探究其中的原因,和法官素质不高存在着很大的关联。个别法官存在效率意识,有办案作风问题,服务意识不足,对待当事人有冷、横、硬的状况,这很容易致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为在当事人的眼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在庭审里,法官的审判风格、法官的表情、法官的着装,甚至于法官的坐姿,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以及法官的理解。能够这么讲,法官的基本素养是在这般“看得见的正义”里边体现出来的。这就让我们明白,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它促使法官得有高尚道德修养,还由此决定社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较于其他职业更高、更为严格。法官能不能公正司法,和学历高低虽说存在着一定关联,不过主要是因为法官自身的责任感以及素质所造成的。一位优秀的法官,会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凭借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去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毫不懈怠地去执着追求。因此,提高法官基本素质,加强道德修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而言,要讲政治,讲党性,需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层面、行动方面与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毫无折扣地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决定,在具体工作当中,要坚决贯彻上级所下达的指示,不讲任何价钱,克服所有困难去落实交办的任务,要让审判工作一直处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之下,不偏离党的领导方向,不偏离政治方向,还要搞好服务,拥有强烈的公仆意识,为政的道理在于让民众安定,而让民众安定的关键在于体察他们的疾苦。基层法官务必要始终如一地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妥善对待手中所拥有的司法权力,始终铭记权力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能够用以替人民执法、为人民谋取利益,绝对不可以滥用,要成为人民永远的公仆。唯有知晓群众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我们才能够明白该做什么,该如何去做;唯有给予群众诚挚的关切,做到体察民众的疾苦、倾听民众的呼声、思索民众的想法、着急民众的期盼、办理民众的需求,切实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工作才会具备实在的成效,才会获得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更需要端正司法理念。法官司法行为的选择,向来都是基于相应司法理念基础而确立的,要是没有端正的司法理念,便极有可能陷入技术主义的束缚之中。在法治长期发展历程里,把传统文化里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精神,融入到对纠纷解决规律的探寻当中,并借此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牢固的观念基础。有和谐司法。倡导让司法理念、诉讼程序,从对立转化为合作,从对抗转变为协商。强调借助沟通理解、说服教育,达成司法权运作的理想情形。还有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在司法服务范畴予以延伸,对服务方式开展扩展,将服务效果着重强调。把群众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让群众诉讼权利得以保障。促使群众对司法的认可程度有所增进,与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予以加强。

其次,要达成司法公正,法院身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一道关卡,这就要求法官严格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准则,在双方当事人跟前务必公正不偏,不然,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人的地位就会消失不见,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就会完全丧失。所以说,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以及最高目的,是一名法官全部工作的生命线,在法官应具备的四项基本素质里处于核心位置。公正与高效是我们工作的永恒主题,以高效的方式达成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追求。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法院不但得是最公正、最廉洁、最文明的所在,还得是最高效的机关。这是法官基本素质里一项基础性要求,关乎司法的尊严跟公信力。公正、高效、文明跟廉洁向来都是关联着的,没廉洁就没公正、高效、文明。法官身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定要清正廉洁。一位清正廉洁的法官,能够推动司法公正,保障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升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所以,法官群体应当是文明之师。目前,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针对法官不文明的言行反应极为强烈,经过调查剖析,有损法官以及法院形象的言行举止主要出现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还有处在八小时以外的时段。所以,运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忌语,对业外活动予以约束,以规范法官的言辞,树立法官文明的形象是相当重要的。

再者,需对法律有着精通的能力,成为法律层面的明白之人。基层法院的法官每日都得面对诸多具体的案件,并且要去处理这些案件,以此防止错案的出现。不出错案,乃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底线所在。当下基层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阶段、刑事案件高发的时期,维稳以及息访所面临的压力极大,防止出现错案,能够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要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公正地执行法律。要做到为人秉持正道、处事讲求公道。要做到只依据法律而非私情,在法律尺度范围之内,可以尽可能地予以满足,而在法律尺度之外的,一点都不能有退让,绝对不能跨越雷池一步。要有精深的业务素养。法庭工作因具备强烈的业务特性,致使法官不得不对法律知识拥有广泛的涉猎范畴以及精深的理解程度。要精通法学原理,还得通晓法学原理,如此一来,法官才能够针对法律价值取向、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诸方面,持有更为精准的理解以及更为深入的领会,才能够于理论层面上,针对审判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见解与看法,进而汲取各类学术性且基础性的研究成果,以此来指导并推进审判工作的实践进程。法官需熟知法律,也就是要知晓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用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能够迅速且准确地鉴别、确定与所处理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状态。与此同时,要去适应法律持续存在立、改、废这般状况,积极主动地学习并掌握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跟随时代发展而更新法律方面的知识,具备健全的知识结构。法律的创制进程本身就是一个针对社会生活予以抽象化的进程,所以法官适用法律需要法律之外的视野。一方面,审判所具备的功能是用来解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争议,然而社会生活的繁杂多样决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争议或许不单单是法律问题,还可能是社会类问题、道德方面问题以及文化领域问题。法官在相关领域知识方面匮乏,就很容易被当事人的表述迷惑,进而极其容易降低当事人的信任度。所以,法官既要熟练掌握法的原理与命题,又需要其他人文社科以及自然科学知识来进行补强。另外,法院工作对法官存在一定经验要求,像是社会生活经验、人生体验。司法就是源于生活的艺术,法官办案不只是简单地对法律进行理解,还可能涵盖对人性的洞察,对社会的见解以及对生活常识的判断与运用。所以,于任何社会当中,优秀的法官往往皆是对各类“地方性知识”有着深刻领会的人,是具备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四要坚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法官不仅身为司法裁判者,更是法律权威以及法治理念的捍卫者,要是缺少法律信仰,那就意味着缺少了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撑,在这种时候,法律仅仅是法官用以裁判的工具,当中所包含的尊严以及公正精神就会全然消失不见,另一方面所指的是职业道德,在审判工作的进程当中,要勇于维护法律,追求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这是法官职业素养的重要构成要素。

五讲求司法艺术,会展开协调,实现定分止争,有娴熟的司法艺术啊,对于形成良好的司法效果来说,这个良好的司法效果可不仅仅只是公正审判,更强调处理结果能够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去感知它、理解它并且认同它,如此这样就得对司法艺术提出更高要求了,在传统文化当中呢,人的气节跟意志,它反映出人具备灵活的应对能力以及随和低调这一类型的处事方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这个背景之下,司法早就不是一直保持着冷峻的面孔了,而是展现给他人以刚为主的一种倾向,呈现出外表柔和内在刚强,刚柔相互融合的态势。司法具备程序保障、法律约束、强制措施以及裁判效力等等,这些展现出刚的特性,然而法官有着为民情怀、亲和力,会很有耐心地循序诱导、解答疑惑,其用以稳妥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更多呈现出柔的那一方面。实践存在复杂性与多样性,这决定了,惟其法官裁判刚柔相济才能够达成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当下,法官面临越发繁重的审判任务,只有持续提升司法效率,做到“快审、快结、快执”,才能够及时把工作任务给完成。但是,司法效率可不是单纯地追求快速急切,在实际情形里,仅仅想着结案就了事,那种想要图快却反而达不到目的的案例到处都是。所以,法官在追求司法效率之际不能够忽视、省去必要的司法程序。司法效率的高低状况,不是只依据办案的自然进展来评判,更需要去尊重司法活动所特有的规律。法官唯有做到该快的时候就快,适宜缓慢的时候就缓慢,精准地把握好时机,擅长做好群众工作,才能够在保障司法公正的条件下尽力提升司法效率。更多地展现司法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要求法官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彰显出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社会效果要求法官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具体的一个个案件,通过妥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及进行政策考量、利益衡平、价值取舍等司法方式,对法律规范的适用给予必要的、恰当的变通,进而实现引导公众遵守法律,弘扬社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尤为须着重说明的是,当下法院职能定位出现了变动,这种变动急切地要求对法官素养予以再度审视,此其一;人民法院不但要扎根于自身职位从而发挥审判职能,而且还要展现功能,以更进一步地推动社会管理发生创新,进行到这个进程里,调和冲突、化解矛盾乃至在一定程度上创设规则的重要责任必然会更大量的落到司法机关的肩膀之上,这其二;以上种种对于法院审判职能以及法官能力素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同时,社会转型属于一个价值更替的过程,也是秩序重构的过程,还是文明再生的过程,伴随着社会分化,以及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秩序面临至为严重的危机,社会规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方面要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还要借助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行。怎样通过提升法官素质有效化解矛盾,并且进一步达成法律的指引功能,这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大力开掘。另外,于科学发展的语境当中,裁判早已不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去化解一个个案件的矛盾,以及纠正一个个个体的偏差了,它还肩负着艰巨的服务发展的职责,法官需要既要严格地去适用法律,以此将给发展所带来的损害给修复好,又要围绕着中心任务,对经济社会的变化作出回应,借助审判职能有所适当地向前或者向后进行延伸,进而服务大局去推动发展,这对于法官的司法能力以及素养而言也提出了全新的考验,急切且迫切地需要加大对法官能力的培养强度。这便使得法院以往那般粗放型的运作模式已然无法契合司法需求,必定要于资源相对匮乏以及案件绝对增加之间探寻更具成效的运作形式,而强化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朝着精兵强将的路径迈进,乃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必然之选。与此同时,于社会发展进程当中,新型的案件,疑难的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征地拆迁方面的案件,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案件,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件,教育医疗相关的案件等,那些涉及民生问题以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呈现增加的态势,案件处理所面临的难度,平衡利益关系所面临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社会各界针对增强法官司法能力,提升审判水平均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除此之外,社会形态的急剧变化,也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如此一来,刑事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对敌斗争形势复杂多变,这种状况表明,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责任,已不只是依据法律判别是非,更需借助适用法律,从而及时化解纠纷,引导并规范社会秩序,以维护社会稳定,这同样要求法官进一步提升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天生就具备的,也不是轻易就能获得的,而是在持续的学习、积累以及实践当中获取的,要积极开展书本学习。法官裁判能力是基于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品格与风范的一种延伸,所以要认真去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另一方面,要在“原始积累”的基础之上,学习各种实在法的知识,以及司法系统内的操作规程,还有司法规范,并且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法律业务知识。另外,专家型法官除了身为法律专家之外,对于自己所审理案件相关的领域也是专家,因而法官还应当对相应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进行广泛涉猎,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学习为增强法官司法能力奠定基础,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积累司法工作经验,把专业知识转化成司法技能,甚至还能创造司法技能,所以,法官要踊跃投身司法实践,多动手、多总结、多观察、多思考,经由反复多次的实践演练掌握司法技能,三是,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法官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它既是一项具体的专业性很强的裁判活动,同时又是一项致力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活动,基于此,若说法官想要做到实施公正司法,达成审判活动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的统一之势,那么就必然需要去关注社会,细致地体察民情,充分熟悉民风民俗。唯有深入到社会当中,才能够去了解众群众之所需要的东西,进而关注民众所遭受的疾苦,这样才能够通过此查明各类纠纷的关键症结究竟在何处,最终寻找到可以定纷止争的切实有效的措施。要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提升司法良知。没有良知的法官是很难获得人们的尊重的,而不受尊重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决同样也是很难得到社会的一致遵从的。司法实践已经不止一次证实,法官知识结构的改进以及提升,法律技术的熟练并不表明就是当然的高素质。裁判乃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之后的法律,所以,从一定意义来讲咦,司法良知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去克服职业麻痹。法官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时间一长,难免会产生职业倦怠或者麻痹咧。要把当事人切实当作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当事人的正当追求以及为达成这种追求的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作出积极的回应咧,给予坚决的尊重和支持。需要有勇气去担当起社会这个层面所赋予的责任,要让司法判断提升其正当性;与之相反的情况是,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就等同于会致使司法判断陷入良知匮乏这样的状况,进而失去其本身所具备的正当合法的存在缘由以及根本依据。与此情形适配的则是,担任法官一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去认识、全然理解并且随时做好准备去承担自身所进行的判断活动极有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要稳固地坚守住司法理性。在司法活动里,当事人的文明程度存在高低不同的状况,大众传媒针对司法的评论有着真实与虚伪、兼具善良和恶意、包含肯定与否定的区别这般差异,社会生活具备复杂性,常常致使法官被放在会被误解、还会遭受指责的位置上,所以,拥有良知的法官非得凭借其宽广巨大的心怀以及坚韧坚定的毅力来承受这类冲突,竭尽全力凭借自身高尚崇高的品质、优秀优良的职业道德、优异精良的职业能力去回应社会的批评以及期望,而绝不能够怨天尤人,依据个人喜好以及感情冲动行事,随意滥用手中所握有的审判权力。

更关键的是要坚守司法廉洁,廉洁乃是公正的根基所在,公正则是廉洁所带来的声誉。要达成公正,关键之处在于做到毫无私心,唯有持续秉持廉洁司法,将私心杂念以及相关行为予以消除,才能够树立起公正的意识以及公正的形象。对于法官而言,首要的是提升道德认知。这是强化道德修养的前提条件还有基础。道德认知也就是道德意识,又或者被称作道德感觉,是道德品质处于先导地位的要素。法官从法律层面去思考问题是其应尽的职责,但同时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方面去审视自身的言行举止,持续增强道德感觉。在工作中既不要“走私”也不要“听私”、“任私”。走到当事人那边,进行吃吃喝喝的行为,虽说有时并非直接参与吃喝,然而有时也会遭遇“上当受骗”的情况,因为有的当事人为达成目的会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哪怕拐几个弯也要达成,如此一来,吃了人家的,就没办法理直气壮地讲话,本该说的话不敢说,本该做的事情不敢做,这属于“走私”的表现;有了“私”之后,就要听从做私之人的某些话语,听信程度的大小依据做“私”人付出的多少来确定,这是“听私”的表现;此外,有些人对于因贪私而枉法的事情,明明看到了却任由其发展,不加以制止,充当老好人,这是“认私”的表现。有私心才会有畏惧,唯有坚守廉洁且没有私心这条底线,才能够理直气壮,以正当名义干好工作,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地执行法律。实际上我们的同志不需要更多人来管理,要从培养人的品德与才能开始做起,从培养道德品质开始,从提高才能抓起才是关键所在,人正直事情就会正直。人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期望获得帮助与救助,解决邻居之间、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以及因经济、情感或身体遭受的损失而获得救助等。一个向法院寻求帮助的人期望该帮助早日到来,不然判决就没有任何意义。此刻,案件积压这种情况,以及司法拖延这类现象,向来都是人民群众反映得很强烈的一个问题。司法效率低下,这可是司法公正的极大敌人。法官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才有助于公正处理案件与纠纷,可说随着时间过去,相关记忆和痕迹会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出现指鹿为马的情况,某些证据会完全灭失掉,如此司法公正便失去客观保障;此外案件长时间拖着不结案,会让某些案件判决变得没意义,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丧失诸多机会;迟延判决还会让执行困难加剧,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或许成为空头支票或者司法白条。总之,司法效率低会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信心。多个方面的因素都能对司法效率产生影响,有一点不可否认,司法效率低下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腐败。另外,不讲效率,办案时间过长,为一个案子长时间占用司法资源,这属于对其他案件应享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无端侵犯占取行为,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哪怕法官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同样是徇私舞弊、司法腐败的一种表现。所以,没有廉洁,司法效率就无法提高,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防治司法腐败的必然需求。人民法院需经由彰显司法方面的文明,促使工作态度得以转变,踏实地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从而让“正义不但能够得以实现,并且是以能被瞧见的途径得以实现”;于这种情形下,身为一名法官,要达成文明司法的首要条件是保持廉洁自律状态,抵制住并防止陷入腐变状况;要达成当面对各类诱惑时,能够及时凭借理智压制自身的欲念,一丝一毫都不容许放纵,避免因为极小的一点而玷污了整个一身的清白;要持续地强化自身在身心方面的修养,一旦拥有了坚定不移的信念,便能够自觉地抵抗不良风气,防止腐变,实现文明司法,奉公守纪,如此才能够获取公信力。根本绝对不可以让那原本处于审判台上审判他人的状况转变成为被审判的情形。总而言之,这些现象之所以得以产生,那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存在不廉洁的问题,其心底存在适合这种腐化堕落滋生蔓延进而形成的一种气候与环境,存在适合那些法官变得贪得无厌从而得以生存扎根的土壤。唯有把这种环境以及土壤予以消除,才能够切实有效地净化自身,净化拥有良好状态的人生,净化整个社会环境。那便要求我们的法官自身要讲“廉”,在执法方面需“严”,当事人不会因为我们不廉却严而畏惧,而是会因我们既廉又严而敬畏,“严”字在与“廉”以及“腐”分别使用时必定会产生不一样的结局和后果,出现了法官形象呈现出“高大”与“渺小”的情况,出现了法官威望有着“高”与“低”的明显反差,这便是“不廉则畏而廉生威”的深刻内涵。要想争取到群众对于司法那般高度的信任,获取公信力,法官得具备不容置疑的健全人格,得拥有理解力,得拥有鉴别力,得拥有应变力,得拥有分析力,还得具备法律知识,具备社会良知,具备聪明才智,具备耐心,具备勤奋,以及拥有把司法活动里的所有言行放置于公众可了解与能评论状况之下的意愿。因为法官能依法正确、恰当且巧妙地调解社会出现的各类矛盾,公正合理地解决疑难问题,让社会安宁从而赢得人民充分信任致使被称作代表公正的人,并非意味着其社会等级有多高,这是公正执法获得的良好效应。实事求是来讲,审判工作是孤寂工作,唯有法官自己良心可作指针,唯有法官笔能写下判决理由,唯有法官用自身判决标准才能找到满意表达方式。要是我们可以将这些任务完成得具备高质量,那么它就会获取到社会的赞扬,虽则这般赞扬之中很少靠着当面表述出来,不过却能够给我们进行鼓励,原因在于我们会深切领会它们的内涵。除此之外,存在着重要的一方面能够展现法官的水平以及能力,那便是我们所做出的裁判文书,它的好或坏,质量的高或者低,是获取社会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倘若我们的判决书呈现在当事人眼前之际,能令他们觉得裁判文书的语言论述格外精妙,说理相当透彻,具备很强的逻辑性,那就意味着我们法官的论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处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果断决策能力,会让他们由衷地生出敬佩之情。如此一来,社会以及公众对于整个司法的公信力将会得以增强,并且这种增强是广泛存在的。反之,若裁判文书语言层次杂乱无章,语言表达毫无逻辑性可言,让人越看越弄得一头雾水,必定会嘲笑我们法官是没能力的人,根本没法信赖我们,那我们又怎能获取公众的信任呢。因而裁判文书身为法院的“面容”,更是法官的“卡片”,务必要达成“精、明、透、准”。精,不存在套话,不存在废话,讲述直接的道理,简洁且精确;明,事情起始缘由顺序得讲明白,认证说理观点应清晰,判决依据重点需显著;透,说理得讲透彻,语言表达得透彻,查明得查透彻;准,案由定性要准确,计算数字要准确,法律条款引用要准确,论述措辞要准确。社会及公众要了解和认识到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官都是才华横溢、名副其实具“公正”的,而“公正”的实现要求法官拥有熟练的司法技能与公认的法官品格,只有这样才行。要做到这些,便需“少一些应酬,多一些学习,少一些浮躁,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庸俗,多一些儒雅”。我们要赢得广泛的公信力,只能依靠法官在法庭上的日常工作中去获取,而能支撑公信力的也仅仅是“公正”的实现。

结语

综上而言,要是法官司法的时候不廉洁,那就绝对不可能作出公正且高效的裁判,也绝对不可能存在文明的司法行为,更绝对不可能拥有公正的形象。所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这些就是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的全部内涵所在之处。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那就得先成为一个清白的人,公正的人,文明的人。“公正”让当事人去评判,我们的“廉洁”让群众去议论,人民自然会有公正的评价,历史必定会进行验证。让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在法官身上变成永久的现实情况,这才是党和人民真正的期待与盼望的呀。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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