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河南农商银行被社会广泛关注, 原因是其涉嫌“骗低保老人贷款” ,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此前有着报道, 说涉事支行乃是河南农商行南阳唐河少拜寺镇支行。
近日, 河南南阳市委宣传部进行通报, 该案涉及三人, 有三笔借名贷款, 总计金额为七十九万元, 其中一笔二十万元是贷户借助低保户名义进行贷款, 这些情况均存在贷户借助名义骗取贷款, 以及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已针对事件里十五名相关责任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凤凰网财经旗下的《银行财眼》留意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近日公开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此案件的关键症结, 同样是和河南农商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存在关联。
根据裁判文书网所披露的、编号为(2026)豫04民终903号的民事裁定书表明, 原告史某手持存折向法院提起诉讼, 声称在1999年的时候, 自己曾存入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以下简称为汝州支行)93万现金, 进而请求银行支付本金93万元以及利息暂时计算共14万余元,只是汝州支行宣称该存折是工作人员张某伪造的, 故而拒绝支付。
根据公开渠道能获取的资料表明,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它之前的身份是河南省农信社, 在2025年2月经过改制操作之后, 进行了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得知, 该案件一审的法院在此之前已经裁定驳回了史某的起诉, 史某不甘心这样的判决进而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后, 平顶山市中院经过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并且依旧维持原来的裁定,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给出意见认为,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在这个案件中河南农商银行里之前的员工存在着经济犯罪的嫌疑。
一审法院展开审理后得出这样的看法, 史某凭借自己持有的活期储蓄存折向法院提起诉讼, 声称自己在1999年的时候分作四笔款项, 总计存入汝州支行93万元现金这么多, 那个存折上面加盖着汝州支行业务专用章以及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印章。汝州支行进行辩解说, 那个存折是工作人员张某个人伪造出来的存折, 史某和汝州支行之间并没有发生实际出现的存储业务, 还提供了同一时期的日结单等等, 并且申请张某作为证人出庭来作证加以证实。张某到法庭上清晰表明, 史某所持有那本存折, 是张某向着案外这个人余某出具编造的虚假存折, 存折上面的93万元根本没有存进汝州支行那个合作社, 并且说史某对于这些情况全都知晓。综上所述, 在这个案件的纠纷里面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 按照相关规定, 一审裁定为: 驳回史某的起诉。
史某对于一审结果不认可, 紧接着就提起了上诉。他表示, 就算经办员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 然而该犯罪行为跟双方有没有储蓄合同关系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法院应当对民事纠纷展开实体审理。史某又提出, 证人张某在1998年到2000年这个期间, 曾因为收款不入账400万元而被判刑, 涉案时间段同自己存款时间高度重合, 自己的存款应当包含在该笔涉案资金里。除此之外, 史某还给出了相关证据, 请求一审法院去调阅卷宗, 把张某收款却不放入账目的账款明细查清楚, 以此来确定这起民事诉讼是不是属于刑民交叉案件, 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调查。
第二个审级的法院觉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之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 “人民法院当作经济纠纷来受理的案件, 经过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有着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把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这个案件里面, 张某存有经济犯罪的嫌疑, 第一个审级的法院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并没有不恰当。综上所述, 史某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 第一个审级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个审级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来的裁定。
在接受媒体采访之际, 法律专业人士宣称, 裁定书驳回的是“起诉”, 并非“诉讼请求”, 并且这表明法院并非针对史某的主张作出实体层面的正误认定, 而是于程序方面认定本案应当先行凭借刑事程序去查明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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