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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侦查监督协作机制答记者问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严格依法履职 加强协作配合 提升监督效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的高层领导,针对《关于完善侦查监督及协作机制的意见》这一文件,接受了媒体的提问。

12月6日,北京消息,记者宋灵云报道: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执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安排,并积极构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以及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建章立制的核心任务,于10月31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负责人对意见的核心内容及其执行状况向媒体记者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紧密围绕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严格遵守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则,持续推动侦查监督和协作机制的创新,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制定并发布相关意见,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秉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为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足、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需提高等问题,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安全的新期望而采取的关键行动;同时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深入实施和总结提升的体现;更是针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的深层问题,优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及协作配合机制,完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建章立制任务的关键成果;并且是坚持实践导向,梳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衔接流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政策理念,以贴近实际需求的方式,切实提升刑事执法司法效能的具体措施。

通过制定相关意见并确保其有效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相互监督、协作关系的理解,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求,共同构建以证据为基础的刑事指控体系;同时,有利于加速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通过增强制度保障,确保改革成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优化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模式,建立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此外,还有助于推动提高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刑事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咨询:这些意见涵盖了哪些具体要点?在加强新时代检警协作关系、构建完善制度体系方面,有哪些新的突破和进展?

意见涵盖了五个主要方面。首先,它阐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发布该意见的宗旨,即全面实施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服务全局、服务人民的司法职责,积极推动执法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进程,致力于建立一套规范且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与监督机制。第二点,着重指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清晰界定各自职责,切实依法执行任务、增强协作互助、提高监督效果。第三点,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构建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协作互助体系以及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具体细化了14项具体实施措施。第四项举措是创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专门机构,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协作、推动落实以及提供咨询和指导等职责。第五项则是提出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意见主要有以下亮点和创新。

首先,中央改革任务的实施得到了有效推进。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司法改革,中央层面明确了具体部署,强调了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协作配合的具体要求。意见强调必须加强侦查环节的监督力度,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要求,规范进行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需创新执法监管的方法,确保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能够顺畅对接;同时,双方需共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案件办理的指导,构建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的研判和共享机制,以及联席会议制度,并完善统一的刑事执法司法标准,以保证刑事诉讼职能的全面履行。

二是实现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强化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方面的共识。该意见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和明确,强调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积极响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共同构建以证据为基础的刑事指控体系,并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与健全。

第三点,成功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机结合。要求构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联动机制,增强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协同配合,确保监督的一致性、系统性,以便及时、精准、高效地实施监督,共同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检察监督能力的增强,从而保障刑事案件处理的质效。

四是确立了双向配合制约机制。意见强调需增强公安与检方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执法水平,统一调整刑事司法尺度,优化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过渡流程,确保相互协作;此外,还需确保并规范检方对侦查工作的监督,确保监督过程与公安部门充分沟通,细化对检方监督有异议等情况的处理流程,实现相互制衡;同时,完善信息共享体系,加速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体系,完善数据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能够持续、稳固、高效地运作。

_人民监督工作能力_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问:针对检察机关需“有序推进监督职能,严格杜绝不应介入的监督、应介入却未执行的监督、监督级别不当提升或降低等问题”,在构建和优化监督体系方面,相关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建议中,明确了四项具体要求。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需依照法律进行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规范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其次,必须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要坚决避免出现本不该监督却进行监督、应当监督却未进行监督,以及不当提高或降低监督级别的情况。2020年4月,检察机关推出的侦查监督平台正式投入使用,该平台在系统性地整理了众多法律法规后,设立了446项侦查违法违纪监督项目,旨在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优化监督机制,凸显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制度化的手段,有效避免了不该监督却监督、该监督却未监督、监督级别不当升格或降格等问题。此外,还着力确保监督效果的切实实现。对于需调查核实的监督线索,公安机关理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作。此外,还需强化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构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的有效衔接机制,增强对侦查活动的内外部监督之间的配合,并在必要时联合进行专项的检查与监督。

咨询:关于提出的“需严格执行的约束措施”,具体有哪些具体的实施细则?

强化与优化相互制衡,乃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坚守的根本准则,同时也是确保检察监督活动规范运行的关键制度与机制。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的决定、立案监督的意见或纠正侦查违法的监督意见持有不同意见,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提供理由说明,或提出复议、申请复核、要求复查,以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合规地作出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的决定,以及提出监督意见。在审查阶段,意见强调检察院需增强与公安部门的交流合作,对那些打算作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并需提出监督建议的情况,应适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全面吸纳办案人员的意见。若经复议、复核、复查后认定原先的监督意见确实存在错误,则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变更决定,或者迅速撤回原先的纠正意见。

此外,从强化案件办理衔接协作的视角出发,意见进一步指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任务时,需积极与公安机关保持交流,对于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打算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应全面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强化不予批捕及不起诉的论证工作,并确保发布的补充侦查文件既必要又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检察院需依照法律规定迅速接收,同时针对此案提出相关的工作机制要求。

关于刑事案件质量的普遍关注,请问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强化协同合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层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措施?

为强化交流与协作,促进形成一致的执法司法观念与规范,确保刑事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保障和提高,该意见借鉴了实践中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协作配合的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构建刑事案件对口衔接的统一机制。公安机关需不断推进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的统一审核和出口机制改革,法制部门负责对刑事案件的逮捕批准申请、起诉审查移交、证据合法性等关键执法步骤进行集中审核,同时与检察机关进行统一对接,实施办理与审核分离,确保对刑事案件审核的严格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二是设立案件意见征询机制,规定在处理重大及复杂案件时,公安机关有权邀请人民检察院指派人员,通过审核证据资料等手段,对案件的性质判断、证据搜集、法律应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三是构建联合督查体系。在处理重大和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如需,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可共同设立专项督查。四是强化案件办理的协调与协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需强化在刑事侦查、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中的协同合作,确保执法与司法观念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高效且有序地进行。

关于提议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的专门办公室,这一举措的目的和重要性体现在何处?该办公室将承担哪些具体职责?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为执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关键载体,由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设立。该办公室立足于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运作中,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共同担任主导角色,检察院选派常驻检察官,公安法制部门则指定专人,共同承担起办公室的职责。办公室作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相关机构、派出所等加强侦查监督和协同工作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确保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制度与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核心环节和关键纽带。

办公室在履行其核心职责时,主要承担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等任务,具体涉及: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等任务;协调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与案件讨论;推动双方在监督和反馈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得到有效实施;针对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或相关刑事政策提供咨询和指导。该办公室系由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搭建的协作平台,其设立旨在显著增强两部门在案件监督与办理过程中的协调与联动,有助于共同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与监督的效果,进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度。

问:意见已经出台,最高检和公安部下一步如何抓好落实?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坚定政治立场、法治意识与行动力,确保相关意见得到有效执行。首先,需将党的领导融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其次,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应主动向上级党委政法委汇报监督协作机制及办公室的进展情况;最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协调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工作。二是,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需秉持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真实、务实的态度,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支持。为此,应通过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实施针对关键问题的联合调研、强化沟通与协调等手段,达成共识,凝聚力量。三是,需强化指导和推进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将共同深入学习和贯彻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以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对相关意见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执行。同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协调与指导,确保下级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建立。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办公室的工作流程和规范,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手段,确保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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