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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修订迫在眉睫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九月份八月,企业破产法修订方案(简称“方案”)提交给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方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到的破产案件立案困难、审理时间过长,一些关键制度存在空白,相关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等状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制定了应对措施。

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自2007年实施之后,在引导市场主体有序离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现行法律条文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更新。

修改破产法的必要性,源于社会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双重推动。一方面,许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借助破产程序实现自我振兴或获得外部援助,同时需要通过破产机制迅速清算资产,在法律框架内解除包袱,以便重新投入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当前的企业破产法规体系,未能充分契合世界银行等全球性组织对于“破产处理”市场化运作、法治化规范、专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企业宣告倒闭,是国际金融组织最新提出的商业环境考察要素里的十项核心标准之一。

也就是说,评价市场环境好坏,不仅要看新加入的企业数量有多少,还要看企业退出的渠道是否通畅,进入和退出都是衡量市场环境的重要参考因素。

提交审议的方案总共包含十六个章节以及二百一十六条内容,相较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十二个章节和一百三十六条条款,实际上增加了超过一百六十个新的条款或者进行了修改。这一举措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整,标志着企业破产法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显著的进步;此外,方案还优化了针对特殊类型企业的破产处理机制,更加精准地应对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退出渠道建设。

其一,增设对小微企业破产的规定。

小型公司数量众多,现行企业清算法规没有针对小型公司清算中遇到的特殊状况提出应对办法,无法适应迅速处理缺乏活力的公司和挽救具备活力的公司的实际要求,因此,方案以提升清算审判效率、减少清算开销为宗旨,要求增加一个章节对小公司清算作出专门条款。

小型企业体量不大,不过其成立遵循了公司法等法规要求。这类企业较少申请破产,主要因为费用问题。费用涉及时间损耗,也包括清算阶段的实际开销。还要权衡破产程序可能产生的收益,看其是否划算。

关于“边际效益”,过去因为缺少适配小微企业的重整方案,导致这些企业的重整机会非常渺茫,这些都是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必须重视的内容。

_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_如何完善破产法

其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倒闭困难,主要因为它们深度参与市场经济,关联面广,风险容易扩散,所以形成了只能设立和退出,不能破产的固有观念。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境,通常也是采取政策性手段处理,依靠破产程序解决的实例很少。

该草案在此领域取得进展。草案依据金融机构清算实际运作,增设了具体章节,旨在界定金融机构清算的法律规范领域,说明申请资格及当事人,以及案件审理归属等,并且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理与清算程序的关联、清算债务的偿还次序等也进行了说明。

其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破产问题。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尽管文件里没有针对公司清算提出新要求,不过企业清算困难是清算行业的一个显著问题,这种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公司清算属于法律规范需要特别关注的特定类型。

国有企业倒闭困难,主要因为地方政府不愿让其破产,害怕动摇社会稳定和损害招商引资;同时,国有企业自身也担忧员工安置问题,以及可能面临追责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接下来会实施一些手段防止倒闭,比如把经营困难的公司“整合”到有生机和增长潜力的体系内单位之中等。实际上,躲避破产只是权宜之计,并非长久之计。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关于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教育,让地方政府、企业明白破产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情况,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离开市场的途径之一。这一点,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文化”建设上应当着力推广。

总而言之,破产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体系构建是一个持续进步和改进的历程,既要关注整体,更要聚焦具体,草案健全特殊性质公司破产机制是示范引领全局,有助于弥补退出渠道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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