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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施的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财政部,提出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以及加强会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意见,还包括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财会〔2025〕25号

受通知对象包括,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这些部委各自有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这些省包含自治区,这些自治区里面有直辖市,有些直辖市还是计划单列市,其对应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里,会计属于重要基础性工作,经济越是向前发展,会计便凸显出越为重要的特性。党中央,国务院向来极为注重会计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会计法治建设加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修订发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持续完善,会计工作体系以及法律责任体系得以建立健全,财会监督持续强化,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速构建,会计审计秩序风气持续整肃,会计职能不断拓展,会计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会计工作支持单位决策能力显著增强。也要明白,一方面,会计工作所关联的主体数量众多,并且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在部分行业以及部分领域之中,会计工作出现诸多状况,诸如:责任边界模糊不清,责任落实成效不佳,责任追究并未严格执行等问题。另一方面,会计法治意识有待大力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具备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执行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能够进一步切实压实各方在会计工作方面的责任,同时加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地实施,特此提出以下相关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作指导来坚持,深入去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财务造假的决策部署予以贯彻落实,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个目标紧紧围绕着,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作为主线,把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当作重点,可以增强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合理区分单位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让财会监督责任得以落实,构建起主体明确、要求清晰、各方协同、运行高效率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为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进行营造,切实让会计工作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里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出来,从而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一)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会计事务,以此保证会计资料真实且完整,其一,单位(涵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相同)一定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针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进行统一登记、核算,确保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绝不能私自设立会计账簿来登记、核算,其二,单位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进行会计核算,并且按照要求把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予以保管。单位不可以用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来进行会计核算,不被允许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应当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可以配合其他单位去实施财务造假,不可以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可以要求所聘用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可以要求所聘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会计工作予以支持。四是单位在促使会计核算信息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之上,于业务领域层面逐步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以及决策支持信息化的达成,在技术应用层面推动会计工作朝着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单位需遵循国家统一设定的会计数据标准,保障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个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以及可用性。鼓励单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定期核查往来业务及款项,保证外部交易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单位需要强化会计数据安全风险的防范工作,运用安全认证、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以此来防止出现非授权访问的情况,进而防范会计数据被篡改,确保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能够安全合规,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单位所应用的会计软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单位要强化会计工作这般的组织以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形,以此来保障会计工作能够有序且规范地展开。其一呢,单位得加强会计工作的组织事宜。单位需要去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的机构当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特定的会计主管人员,又或者委托经过批准而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进行代理记账,亦或是采用财政部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去组织会计工作。其二呢,单位应该按照要求来设置总会计师。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的是国有的乃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院)级行政领导成员之中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院)级行政领导成员,以此协助校(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其他事业单位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需要,经过批准来设置总会计师。但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当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首先,存在单位依法所设置的会计岗位,此岗位要达成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状况。接着,出纳人员是禁止去兼任稽核工作的,同时也不能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和会计软件管理工作。然后,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以及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必须要明确,而且要相互分离、相互形成制约。再者,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予以轮换,对于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而言,应采取专项审计、内部稽核等控制措施。最后,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要符合相关要求。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也就是要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单位任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单位任用的总会计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国家机关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国有的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得实行回避制度,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任用会计人员需实行回避制度,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这里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五是单位要强化针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工作,开展培训活动,推进诚信建设,保障会计人员拥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障该部分人员每年具备一定时长用于学习以及参加培训,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是单位应当构建健全的保障机制,避免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遭受打击报复,对于那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层面的或者物质层面的奖励。首先,七是单位要建立起会计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接着,要明确单位里有关机构应承担的会计责任,然后,还要明确单位里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最后,明确好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处理规定。

(三)单位应当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并且配合依法开展的外部监督。其一,单位要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构架起健全且能够有效施行的,权责明晰、约束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对会计资料实施内部审计。上市公司要依照要求去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还要披露评价报告,与此同时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让其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开展审计并给出报告;中央企业应按照要求来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且报送评价报告;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接着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科学事业单位等另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涵盖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点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些必须经由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 的单位,应为受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切如实 地送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还有相关情况 ,绝不可想方设法 用任何方式 ,去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 及其就职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并不属实 或者不太妥当的审计报告;不能以审计结果(审计意见类型)、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债券发行结果,或者达成特定目的,当作支付审计服务费用的条件。

三、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

(四)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是单位负责人。其中,单位负责人(这里所指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下同)需要从单位组织架构这一方面,以及会计机构、岗位及权限设置方面,还有制度建设方面,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全力给予支持并且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畅通会计人员报告渠道。首先,单位负责人不能去授意、指使以及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去违法违规处理会计事项,并且不能针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其次,单位负责人要确保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要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面签名,同时盖章。

(五)单位中,主管会计工作并应履行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会计工作职责的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就是总会计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啊,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要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会计工作。其二呢,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得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给出方案,还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考核,并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也就是总会计师,应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予以审核,或者由其将相关情况报给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所做之事要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四是,担任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应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会计工作,并且要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还要盖章。

(六)单位当中的会计人员,需要切实履行好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的职责。其一,会计人员要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实行会计监督。对于那些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利不予以接受,并且要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对于其他单位要求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的相关事项,会计人员有权利予以拒绝。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要给予退回,并且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会计人员要定期开展对账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会计工作交接。其一,单位实施了会计违法行为,而单位会计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那么便依照该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去参加继续教育,以此提高业务素质,还要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其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且盖章。

(七)其他单位人员要给出真实完备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其一,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者和相关人员,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去填制或者拿来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绝不可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其二,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者和相关人员所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要依照要求完成经办、审批等程序,并且及时交到会计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退回的,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按要求进行更正、补充;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要是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单位公章或者发票、收费、财务专用章)。四是,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连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对账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五是,单位信息部门相关人员,需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对会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责任

(八)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其相应当中的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去发挥出代理记账专业服务所具备的作用。其一,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设定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照委托合同来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其二,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要求自身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情况,应当拒绝办理。首先,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3名以上全职从业人士,其次,要构建并施行科学且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最后,需提升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化以及信息化层面。如此这般,方可达成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需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与业务技能,这个技能,可以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且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从业人员应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目的提高业务素质与按相关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还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主管代理结账业务的负责人,需要具备会计师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才可担任而且要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且要是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还应在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六是代理记账机构应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起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要切实发挥社会审计作用。其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遵守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这等相关法规,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当作依据,依照执业准则、规则这般,借助恰当的方式去设计以及实施审计程序,凭借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依据,进而形成审计意见,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不可以在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情形下出具审计报告;不可以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根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定论的审计报告。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维持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独立。不可以隐瞒审计中发觉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可以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倘若察觉到被审计对象存有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径,而且其拒不配合予以纠正,那么便需要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于执行审计业务以出具报告之际,应当施行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依照规定编纂并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从而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四是,注册会计师需持续保持并且提升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五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得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中文的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不准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可以谎报、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十)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切实地发挥出技术支撑方面的作用,其一,会计软件服务商得为用户给予契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会计软件处理功能,以此保证会计软件服务的质量,强化会计数据安全管理以及信息保护,绝不能出现泄露、损毁用户会计资料的情况;其二,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及时去审查以及评估软件功能,使其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数据标准做到保持一致,鼓励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还要对软件开展必要的维护以及升级。其三,会计软件服务商如借由远程访问、云计算等形式予以提供的会计软件服务,需对用户运用契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以及服务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予以支持。其四,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给出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用以供用户去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绝对不可以凭借任何缘由而拒绝用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应当协同配合去提供跟用户其他办公系统、业务系统数据接口服务。一是存在有关部门,二是这些部门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当存在需要通过会计软件开展检查、调查的情况时,四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配合,五是会计软件服务商要提供相关文档等支持资料。

五、依法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十一)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一,财政部承担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之责,依据国家政策需求以及实务发展需求,构建并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规定外,各地区不准制定本地区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部加大对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实务指导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分析以及情况通报。一是考量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二是财政部门要对,单位是不是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做得如何进行监督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契合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出台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展开监督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没有具备专业能力、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状况实施监督检查。首先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执业状况的监督,接着要把全面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有效结合起来,还要充分运用包括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在内的信息技术,通过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执业情况采取更为科学精准的监管举措;再者要秉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理念,针对检查进程中所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其一,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其二,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其三,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加大针对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其四,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加大针对执业行为不当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其五,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加大针对质量管理流于形式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其六,财政部门要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其七,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其八,财政部门要营造出更为公平、有序、高效的行业发展环境。

(十二)针对监督检查部门而言,其应当依法来实施监督,并且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同。首先,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范畴,针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展开监督检查这个行为,进而出具相应的检查结论。其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着重加强监督检查方面的协作事宜,去建立健全涵盖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以及成果共享等一系列内容的工作机制。再者,当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单位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作出的会计处理存在争议或者分歧的时候,应当强化沟通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与财政部门共同商议。一是存在一种情况,即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了检查结论,二是这种检查结论具备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条件,三是基于此,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四是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查账。

(十三)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一,各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依照会计法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不可擅自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修改、调整、补充、解释,还应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展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把有关问题或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情况二是,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实需要依照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去制定针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严格依照会计法的要求,向财政部报请审核批准。对于有关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而言,是不可以制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的。三是,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以及本系统的会计工作,展开监管,加大针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管力度,以此确保相关支出,符合法律制度规定,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然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会计活动,加强监督。

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十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催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依照法律法规去开展业务。其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准则、规则,不间断地落实执业准则闭环管理机制,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提升质量管理以及一体化管理水平,加快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其二,持续强化诚信方面的建设,完善诚信信息的采集与信息监控,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并且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服务。其三,加强对执业风险的警示与提醒,发挥“治未病”的功效,加大对执业异常状况的实时监测以及预警。其一,持续落实联合监管机制,也就是将财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协会自律监管进行有机结合,其二,达成联合检查,其三,实现联合审理,其四,完成联合处理,其五,构建起一种立体追责模式,这种模式把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相互衔接起来,其六,及时借助检查通告等形式,把典型案例对外予以发布。

(十五)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要去督促以及引导会员机构,使其从业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业务操作。其一,要研究并制定出自律规约,还有职业道德准则,督促并指导会员机构去遵守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且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其二,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约以及职业道德的会员实施惩戒,并且及时把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个地区,各个部门,须做好宣传解读,强化业务培训,引领相关单位明晰会计工作责任要求,增进会计工作责任意识,切实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依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实际情形,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促使会计工作责任要求落地落细;要及时归纳工作成效、典型案例以及创新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效应。各个单位,都要强化那种责任担当之感,仔细认真地去梳理责任落实的具体情形,要是碰到不符合要求的做法,就得及时去进行整改,还要明确告知整改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措施办法,切实地去履行法定的责任哟。

财 政 部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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