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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障信息安全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8-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核心载体的大型网络平台, 其用户规模常常多达数亿, 业务涵盖社交、购物、金融、娱乐等多元领域, 是数字经济时代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关键重要场所, 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紧环节。大型网络平台当中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所能达成成效, 关乎数亿用户真实的切身权益。为了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予以落实,对社会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迫切需求做出回应,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也就是《征求意见稿》, 结合行业实践以及监管经验, 进一步让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得以细化, 以便进一步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建设以及能力建设,对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非法跨境传输等多重风险加以预防, 构建出权责明确、技术先进、监管有效的保护体系。《征求意见稿》有如下重点内容:

一、要求设立专门团队,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协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求, 大型网络平台要设立专门团队, 该团队负责落实一系列重点任务, 这些任务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里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以及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其体现出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协同的多元共治治理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点治理工作, 同时它也是难点工作。大型网络平台业务繁多又复杂, 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众多还分散, 如此便要求设立专门团队, 这有助于明确责任。专门团队可实现专人专管, 然后精准施策。做到这一点, 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平台更积极地落实合规要求, 有利于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措施以及管理措施, 切实提升保护能力。另一方面, 专门团队每年编制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此报告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规定, 由此便有助于增强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透明度, 有助于缓解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里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 以及监管要求的“倒逼”下, 促进平台持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从而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格局, 进一步提升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社会信任。

二、规范境内数据存储,强化数据中心管理

安全的数据存储, 能够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道“物理屏障 ”,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 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风险, 日益显著地呈现出来, 大型网络平台, 在境内运营的时候, 所收集以及产生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 成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 都对数据安全保护、出境方面的规范,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此来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据对于数据出境合规要求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条件, 即数据中心应设在境内, 且安全性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还细化了对数据中心的合规要求, 明确其应当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区分开了不同情况, 也就是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形, 将内设数据中心和第三方数据中心区分开来。

三、细化数据可携权,明确行权保障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数据可携带权, 此项权利中规定, 个人能够请求把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那里, 只有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 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而这一具体规定呈现出较为框架化的特点。对于《征求意见稿》而言, 它针对数据可携权相关规则做了细化, 明确了平台完成个人信息转移得有规定的期限, 还明确了转移要采取合理方式, 这为可携权行使给予了保障, 同时它也考虑到了平台运营当时的实际状况, 以及不同场景下可能受到相关法律规范限制的情形, 明确了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条件时要向个人说明理由, 并且明确了在合理、必要情形下能够延长期限等规定。更为细致的规范, 有助于为平台给出更为清晰明确的合规指引, 有助于使个人信息在合理范畴之内回归到“个人控制”状态, 破除“数据壁垒”, 推动数据实现合理流动以及市场竞争。

四、鼓励加强能力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协调与标准制定

以能力建设当作根基, 怀着国际视野, 踊跃投身国际规则以及标准的拟定, 这对于我国数字经济迈向全球化发展, 数字企业向海外拓展有着重大意义。个人信息保护不单纯是法律合规方面的问题, 更是技术以及管理能力的综合展示。大型网络平台身为技术创新的关键主体, 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层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制度要激励平台凭借技术手段创新以及管理措施创新一直提高保护水准。同时, 处于全球化数字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只限定于国内视角, 还得拥有国际视野, 以我国企业以及社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作为基础, 踊跃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 促使规则互认与标准协调, 持续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里的话语权。《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大型网络平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建设, 对先进的服务、技术积极采纳, 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并开展创新,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推动规则、标准协调互认。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相辅相成,意义深远。

综上所述, 《征求意见稿》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构建起更为细致的规范体系。这些规定一方面展现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全面保障, 能够助力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提升人民群众于数字时代所拥有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安全感, 另一方面也考量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情形与实际需求, 彰显出对创新的激励。因为规范体系持续完善, 落实力度不断得到加强, 所以期待我国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 期待整个社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 以此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为数字企业全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全球数字治理不断贡献中国智慧, 为全球数字治理不断贡献中国经验。(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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