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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顺风车途中猝死,司机救人均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2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9月21日, 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消息。该消息提到在2026年2月13日这一天。这个时候还临近春节。名叫赵某的人当时正在广东打工。他通过某一个出行的平台下单了顺风车。

他的目的是从广东佛山返回广西横州百合镇高祝村。此时, 韦某树也正好准备回老家过春节。他的目的地是广西浦北县乐民镇。因为他顺路, 所以驾驶私家车承接了这个订单。

在19时48分许的时候, 车正在往前开, 一开到那个高祝村附近, 韦某就让坐在后排座位上的赵某下车了, 结果一看, 发现这家伙嘴里正往外冒着白沫, 而且人已经彻底昏死过去, 一点知觉都没了。

当时那位正在电话里进行指导的救护工作人员, 让现场的村民们对赵某人实施了胸外按压的动作。后来急救的人员赶到了现场之后也是继续地进行抢救治疗。但是最终结果却是赵某这个人死了。

在这件事发生之后, 赵某的家人向韦某提出了补偿要求, 想要拿到三万元的丧葬费补助, 但是韦某的态度比较强硬, 他仅仅只愿意拿出千元来作为补偿, 双方的意见相差实在太大了, 调解工作也因此没能达成结果。

紧接着, 赵某的家人就把韦某告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他们请求法院判决韦某来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总金额超过十八万元。

公安机关那边出具了证明, 说是赵某的死因是“非暴力外伤致死”。在后来的过程中, 赵某的爸妈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他们发现韦某当时开的那辆车, 并没有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同时韦某这个人自己, 也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所以他们判断, 这根本就算不上合法的商业行为, 而是属于非法营运的情况。

另外, 他们还提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就是从赵某出现发病症状开始, 到真正采取行动的这一个时间段里, 韦某或者相关方面是先去找村民帮忙联系家属的,这一连串的动作下来, 直接导致了没有能抓紧时间进行抢救, 结果是延误了最好的救治时机。

搭乘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 赵某是通过某某出行这个平台去发布的乘车需求, 然后被告韦某根据自己的返乡路线, 来接这一次合乘行程的事情, 这算是只分摊通行成本、不为了赚钱的共享出行行为, 所以驾乘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民事上的互助合乘关系, 这并不是道路运输里面的经营行为, 因此被告和他的私家车是不需要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运输证和驾驶员证的, 至于原告他们认为这是“非法营运”的说法,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赵某出现了心源性猝死, 该情况具有突发性的特征。被告是一个普通人, 他不具备提前察觉以及预判乘客会出现发病状况的条件和能力。

在发现赵某出现发病状况之后, 被告对赵某实施了一系列简易的急救操作, 这其中包括掐人中、清理口腔和鼻腔异物等行为, 并且主动寻求路人帮助以通知家属或者请拨打十二零急救电话。这一系列行为表明, 被告已经充分履行了需要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

赵某之所以死亡, 其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是他自己突发心源性猝死, 这属于自身健康的缘故, 被告在驾车时的行为以及后续的救助行为, 跟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 在法律上找不到因果关系, 所以, 被告根据法律规定, 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通事故里关于死亡赔偿的那些标准, 去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这种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 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也就不会支持, 最终会驳回原告的这些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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