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学前教育正式迈出坚实一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逐步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免费学前教育的适用对象、具体标准以及财政资助的具体形式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有以下亮点值得期待:
首先,应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幼儿园对学前一年的在园儿童将不再收取保育教育费用;而对于在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其保育教育费将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标准进行相应减免。
二是关于保育教育费用的规定。需依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价格管理机构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执行,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育费和教育费,但不涵盖餐费、住宿费以及杂费等其他费用。省级部门对本省公办幼儿园的运营成本、保育教育费用的实际收费标准等问题给予高度关注,财政部和教育部则依据各省份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用的生均实际收费情况,按区域划分,明确了免收保育教育费用的生均财政补贴的最高标准。
三是明确了央地分担财政补助资金比例。
免费提供的学前教育能够显著缓解育儿家庭的负担,并为构建一个对生育友好的社会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万事开头难,当前《意见》主要包含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若要实现其真正有效的实施,还需依赖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与推动。
免费学前教育的政策,作为一项具有激励作用的公共服务,首要任务是遵循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这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基本逻辑。目前,以公办幼儿园以及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幼儿园为主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已覆盖了大多数幼儿,但并非所有幼儿。在偏远农村地区,很多幼儿就读于未获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为了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必须将这一群体的幼儿纳入考量。鉴于这些儿童的家庭普遍对价格较为敏感,且迫切需要经济援助,将他们纳入免费学前教育的覆盖范围,无疑将显著提升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社会效益,并最大化其社会影响力。
同时,对于保育费用的标准认定,关键在于展现公共服务的平等化效果,以及如何减轻地区间的差异,这需要相应的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用与民办幼儿园存在差异,尤其是公办幼儿园在政策上享有诸多优惠,例如,部分公办幼儿园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其保育教育费用实际上仅是象征性的,仅凭这些名义上的费用,难以充分承担保育教育的全部成本。
显而易见,那些由县级以上部门核定的公立幼儿园的保育费用标准,普遍低于实际情况,以此为依据来设定生均财政补贴的最高限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人们对财政补贴分配是否公平产生争议。归根结底,公立幼儿园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稀缺性,并且其定价并非完全遵循市场规律,这种情况会导致公立幼儿园与私立幼儿园在幼儿保育和教育成本上,与统计数据所显示的差距较大,进而造成不同家庭在育儿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存在显著差异。为此,我们必须消除对补贴定价的感知差异,促进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一种争议较少的方法是,依据当地幼儿保育教育的市场重置成本,与当地物价部门所确定的保育教育费用标准进行比较,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最高限额。
最为关键的是财政补贴的具体方式,是选择由财政部门直接与幼儿园进行资金结算,还是采用财政补贴券的形式直接对幼儿家庭进行经济援助?这两种不同的补贴方式在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这种财政补贴的形式看似简单清晰,然而,它却给了一些人滥用和浪费财政补贴的机会。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分析,部分财政补贴的不当与滥用,其背后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获取幼儿园及地方内部信息的边际成本较高,同时,政府与企业相比,在获取经济社会外部信息方面,其成本优势与劣势亦十分显著。因此,要规范这些财政补贴的不当与滥用行为,除非内部有可靠的线人,否则揭露这些违法行为的成本极高,而外部监管的效果也相对有限。
以保育教育费用的财政补贴券直接派发给幼儿家长,他们可持此补贴券至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消费,这不仅确保了免费学前教育对所有适龄儿童的全覆盖,而且家长通过补贴券直接消费,对幼儿园等机构形成了相应的约束。
此举能让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真正转化为儿童家庭所感受到的喜悦与满足,从而在实质上将公共服务与民众的切身感受紧密相连。
若能彼此心灵相通,即便没有灯光与月光也无所畏惧。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必将显著减少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开支,为构建一个生育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然而,要将这一善举转化为值得信赖的承诺,我们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善行的范围,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执行。在确保事情正确的同时,如何正确地处理事情往往被忽视,实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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