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退休的家庭都会遇到这样的一种状况, 人同样是已经离世了, 但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的人员以及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家里人在最后拿到手的丧葬费用和抚恤金的时候, 彼此之间的差额其实是挺大的, 所以说好多人心里就会有一些疑问, 就是为啥会出现这么明显的差距这种情况。
咱们今天把这件事儿背后的来龙去脉给讲清楚。
咱们首先得搞明白, 三类人群背后的抚恤补贴这件事情。它的源头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这两个体系的资金池子是不一样的情况。而且它们所使用的计算规则也是彻底不同的。这些情况并非是由工龄的长短那么简单就能决定的。
公务员生病离世之后会得到一笔一次性抚恤金, 这笔钱的算法是这样的, 先算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然后把这个数乘以二, 再加上这个人本人的四十年基本离退休费, 另外还会再发一笔丧葬费。
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因病去世, 他们的抚恤金通常是按照他们生前的二十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来发放的, 各地方面会单独再发给一笔丧葬费。这两类人员获得的这一笔款项, 都是由财政预算拨款出来的。
至于那些由企业进行参保的在职职工, 他们所执行的是有关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政策。关于丧葬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它等于本省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月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这个数字。
而涉及抚恤金的部分, 则需要根据社保缴费年限来进行判断, 这个期限最多可以算作二十四个月, 同时最低保底为九个月。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这笔钱的最终支出来源是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这部分费用是由所有参保人共同来承担支付的。
很多人会产生一种误解, 认为到了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后, 所有跟养老有关的待遇就全部都变得一样统一了。其实那次改革做的事情, 主要就是把在职人员怎么缴缴费、按月去领取养老金这两件事给统一起来了。
至于工作人员身故之后的丧葬费还有抚恤金这类政策, 当时并没有跟着同步进行并轨操作。这些部分依旧还是按照过去的那些老文件在执行着的, 之所以会出现差距, 最根本的历史原因就在这里。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 企业是先头部队, 率先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给建立起来了, 随后职工过世之后的抚恤问题也被纳入到了社保统筹的范围里面去。当时在讲究社保基金得可持续这个问题上, 还得兼顾那千万参保人的承受能力怎么样, 所以待遇标准这事儿就得考虑基金收支能不能平衡。
而机关事业单位就不一样了, 长期以来都是靠财政供养的, 各项扶恤和福利都由财政来兜底。因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本身就不一样, 所以计发口径这块儿自然就拉开了不小的差距。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点, 那就是计算的基数不同。公务员以及事业编制人员的抚恤金, 其基数是基本离退休费, 这个钱数里只包含了职务和级别这些属于基本工资的部分, 是不包含每年增加的养老金调整部分的, 但是计发月数定的很高。
企业职工的话, 其抚恤金是按照本省居民的收入来核算的, 并且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 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就会相应地扣减, 最少也不能低于9个月。
另外, 早些年机关事业单位确实还设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配偶既没有收入来源、又缺乏养老保障, 就可以按月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很多地方早已取消了面向企业的长期按月发放遗属救济金的政策, 目前仅保留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费用和抚恤金待遇。这一项差异的存在, 自然也会让相关人员感觉到彼此之间的待遇差距被进一步拉大了。
当然, 这一点必须注意起来, 就是千万不要只盯着那些极端情况去看哎。网上流传出来的那种几十万元的高额抚恤金, 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因为当事人的退休职级很高、并且基本离退休费的基数很大的缘故所产生的结果。
对于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来说, 还有普通事业人员之间, 以及和那些普通企业职工之间的这种差距, 其实是会变小一些的。
同时我们还得认识到不同省份的经济水平是不一样的这个事实, 所以即便是同类型的人员, 如果在东部省份生活和工作的话, 跟那些在中西部省份生活和工作的人相比, 最后拿到的金额方面, 肯定也是会有非常明显的差别的。
国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存在的矛盾, 人社部方面很早以前就对遗属待遇的统一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 这种改革的目标在于逐步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差异, 从而建立一个让所有人都能够兼顾在内的遗属保障制度。
这项改革的推行是遵循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的, 因为它需要平衡财政方面的压力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 所以很难通过一步到位的方式把所有内容都完全拉平。
把相关要点归纳为一个简短的表述。
这三类人群在获得身故补贴方面的差距, 其根源在于历史上长期存在两套并行的保障体系。由于这些不同的体系导致了资金来源各异, 并且计发政策也不相同, 从而造成了待遇上的分化。具体来说, 企业职工的社保资金是纳入统筹安排的,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抚恤金则是由财政来提供保障的, 这两种方式完全不同。
不过, 近些年国家方面也在开展研究工作, 试图对遗属待遇制度进行优化, 目标是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情况。这样做是为了能够切实地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家属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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