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长兴人注意,停车收费有这些新规!
来源:渭南人才网
时间:2024-01-09
作者:渭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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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州公布《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7条,重点就加强车辆停放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中
住宅小区有哪些停车规定
在哪些情况下可免受停车费
这些内容与每个长兴人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吧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硬化场地,满足停车需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二)规范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妥善保存车辆出入记录和视频监控资料不少于三十日;(三)在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公示牌,明示名称、准停车型、停车泊位数量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四)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相关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五)制定经营服务、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停车资源调查情况,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辆类型和占用时长,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问题反映集中的,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停车费:(一)为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情况,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二)残疾人本人驾驶符合条件的车辆,在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三)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时间内停放的;前款第三项所称免费时间,是指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分钟,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分钟,并依据不同区域、时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车辆在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放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规范设置公示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包括地上和地下、平面和立体)场所,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二)本条例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分为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三)本条例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并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刻明白停车问题必须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必须让市民有位可停,才能进一步遏止违停。

因此联合相关部门全力做好车行道停车泊位统计工作,全面排摸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实际停车资源统计情况以及居民停车需求后,本着“应划尽划”的原则,在小区、主次干道等区域施划停车位,并在施划工作中力求线位清晰、醒目,以便居民在划线区域内停放车辆,切实提高停车位供给,缓解停车压力。同时,推动引导现有停车资源对外开放,截止目前,城区3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41个内部停车场1775个车位已开始免费错时对外开发,很好解决了部分群众临时停车难的问题。下一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离违停市民并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市民依规停车意识,减少违停现象,同时通过社会征集、实地考察等方式进一步挖掘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供给。以“严执法+补缺口+民共建”三模式,助力长兴县“停车难”整治再上一台阶,努力开创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全力以赴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宜居环境,勠力同心提升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来源:长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