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今日开出两张罚单,财通证券在境外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多项合规漏洞,财通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财通证券(香港)时任董事长钱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财通证券(香港)在2025年上半年的收入,同比大幅增长,增长幅度接近9倍,其增速在同业中处于前列位置。一方面,监管对于风控方面存在的短板持零容忍态度。另一方面,券商的国际化布局初步显现出成效。在此情况下,券商的跨境业务要怎样达成“走得远”和“管得牢”之间的平衡,这再次成为了行业的焦点。
境外子公司三项违规,公司及总经理助理被“双罚”
浙江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财通证券在境外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
其一,没有有效地构建起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也没有建立决策效果评估制度。这就表明,母公司针对境外子公司的重大决策,缺少有效的后续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决策是不是得到了有效执行,执行效果怎么样,有可能处于模糊或者失控的状态。
其二,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未健全。这是此次处罚的核心问题。监管明确指出,财通证券未能构建起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风险隔离体系。监管明确指出,财通证券未能构建起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体系。这使得跨境经营的风险敞口扩大。
其三,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这暴露了公司治理最基本环节存在问题 在董事任职资格审核方面有疏漏 这可能致使境外子公司决策层专业能力欠缺 进而进一步放大运营风险 。
浙江证监局指出,钱斌担任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还曾是财通证券(香港)的时任董事长,他对公司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 ,同时,罚单中明确要求钱斌“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
财通香港上半年收入同比激增近9倍
财通证券的境外业务板块呈现出可观的增长态势。依据2025年半年报可知,财通香港在上半年达成了4418.8万元的收入。这一收入相比2024年同期有了大幅增长,增长幅度接近9倍。其增速在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财通香港近年来在业务资质与核心业务上不断取得突破,这是其业绩爆发的背后原因。2025年2月,公司获批越南证券交易代码,成为少数拥有越南全品种直接交易资格的中资券商。同年6月,公司又获得虚拟资产ETF代客交易资格,成为首批能够提供比特币、以太坊相关ETF经纪服务的中资机构。

此前在2024年,财通香港作为独家保荐人,助力纽曼思健康食品登陆港交所,实现了港股主板保荐的“零的突破”,该年全年完成境外债融资规模约212亿港币。
财通香港得以快速发展,这是因为公司将清晰的战略定位与资源禀赋进行了深度结合,依靠浙江“外向型”经济优势,聚焦浙商浙企跨境融资与全球资产配置需求,进而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公司获批在越南的交易资格并布局虚拟资产业务,这正是其“国际化与创新双轮驱动”战略的具体实践。
已有多家券商因跨境风控问题收罚单
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2024年各地监管发出了12张针对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罚单。2023年全年没有关于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处罚。与2023年相比,2024年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从违规情形看,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未对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未对境外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未对境外子公司部分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境外子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 。
券商跨境业务为什么总是受到处罚?通过结合以往的处罚案例以及记者之前的相关采访报道,总结出背后的原因能够归纳为三个核心问题。
境外子公司在地域、法律环境、市场规则、文化背景等方面与母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物理距离和制度差异使得母公司的管理意图和风控要求在实际传导和执行中容易打折扣,这导致管控效能衰减,因为管理半径拉长了,传统的、适用于境内的垂直管理模式,在跨境场景下往往面临“鞭长莫及”的困境。
境外业务通常涉及更复杂的金融产品,市场环境更开放,还存在地缘政治、汇率波动、国际制裁等新型风险因素,风险复杂性远超传统业务。这对风险识别、计量和管控提出了极高要求,部分券商的风险管理体系未能及时跟上业务国际化的步伐,对新型风险的认知和管理工具准备不足。
有效管理境外子公司,需要复合型人才,这类人才既要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规则,又要深刻理解母公司风控要求,同时还要具备跨文化管理能力。此类人才稀缺,这使得部分券商在选派境外机构负责人、董事或构建专业管理团队时面临困难,甚至出现像财通证券此次“提名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这样的情况 。
监管持续收紧,强调穿透与问责
浙江证监局此次对财通证券进行处罚,同时也对其直接责任高管进行处罚,清晰地传递出监管层对于券商境外业务风险持“零容忍”的强硬态度,还传递出强化机构责任的监管导向,以及强化个人责任的监管导向。
近年来,监管政策持续加强力度,对券商境外机构的管控要求持续细化且不断深化,从早期鼓励其“走出去”,到如今强调要“管得住”“控得牢”,监管重点已从事前的设立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督以及风险防范,特别是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母公司能够穿透多层法人结构,实质性地掌握境外子公司的业务风险,并且管理其合规状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提出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针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以此确保对境外子公司有关事项的决策能够有效履行,监督也能够有效履行。
此外,问责到具体的人已经成为监管执法的显著特点。机构会受到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高管会同时进行追究责任,目的在于压实管理层的责任,迫使他们切实提高合规风控意识,把风险管理要求融入到日常经营决策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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