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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境外上市企业需严查入股定价,格雷博被要求补充材料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司, 对拟境外发行上市的5家企业备案, 提出了补充材料的要求, 格雷博智能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司需求格雷博去补充说明该公司每次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格, 还有定价的依据, 是不是存在着入股价格异常的状况, 是不是存在利益输送, 是不是实际缴纳了出资, 是不是存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有着瑕疵的情形;该公司历史沿革中间是不是存在股份代持;并且就该公司设立以及每次股权变动是不是合法合规, 以及该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监管提出要求, 要去补充说明,需要去提交在境外进行发行上市备案申请之前的12个月以内, 新增股东入股时价格的定价依据为何, 并把同期增资定价的差异原因说清楚, 还要讲明白这种合理性, 并且明确说明上述和股权转让所在环节相关的转让方所得税缴纳状况, 同时还要对此表态,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应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证监会国际司提出要求, 该要求呢是让格雷博去进行对照, 对照的对象是监管指引, 具体要说明什么呢, 是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并且呢还要提供具体依据。

证监会国际司要求格雷博补充说明, 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 就股份“全流通”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 就股份“全流通”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为满足监管要求, 需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工商变更手续的办理进展状况, 员工主动放弃的授予股份的处理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内是否存在预留股份, 其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新浪财经所做的报道, 格雷博在9月4日的时候, 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给出的、关于此次境外上市的备案反馈意见, 监管方面提出要求, 让律师展开核查工作, 并且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市面上存在着风险, 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加以谨慎。这篇文章是借助第三方数据由AI生成的, 仅仅是用于参考, 并不构成个人投资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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