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政府采用的这种通过鼓励举报来处理乡村治理问题的方式常常低于预期呢?对于近代中国乡村治理里的延续与变迁,我们又该怎么去理解呢?
“实体治理”模式与近代华北乡村秩序
8. 相信此书新版的出版会给国内学术界带来诸多启发。
该著凭借扎实且丰富的基层档案,为我们描绘出一幅近代中国乡村自治命运的景象,此幅景象所呈现的华北乡村秩序,并非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讲的国家政权逐步逼迫并陷入官僚机构内卷化困境的事情,又不是革命史叙事里地主和农民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以及乡村秩序走向瓦解的过往之事,乃是在内生制度与新体制复杂的角逐以及互动进程里达成渐进式的发展情况。李怀印颇具启发性地概括出一种状态,将其概括为“实体治理”模式,这种状态是国家正式制度与社会非正式制度有效互动和融合的,该模式并非中央官僚制度在基层的全面扩展,也不是乡村社会的完全放任自流,而是国家在确保维持社会治安和满足基本财政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乡村的自主性,只要地方的内生性制度不危及国家利益,国家就充分鼓励地方社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这种国家和社会互动合一的“实体治理”模式是对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模式的超越。
方法论层面来讲,作者针对“实体治理”模式的分析,深受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也就是Pierre Bourdieu的实践理论所启发,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并非单纯着重社会结构以及国家正式制度的作用,也没有全然偏向对象征领域以及对非正式制度的关注方向 。而是借助对行动者于具体情境里选择的剖析 ,进而为我们呈现出外在制度与内在准则怎样紧密交织一块儿 ,对行动者追求个人财富以及共同目标的行为,既起到激励作用,又施加制约影响 。就作者所面对的情况来讲,存在着一种共享的集团准则,同时还存在着个人环境,二者之间的互动,深深地塑造着乡民们的行为选择。
因此,那种把农民行为简单归结为追求私利的理性人,或者把农民想象成遵从社群准则和责任的道义主体,都是对农民复杂行为极大的简化。在作者看来,对多数农民来讲,遵守惯例应视作维持生计的最佳策略,而不只是村社准则和价值内在化的结果。同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村社个人要考量社区规范的约束,以及与特定团体关联的义务,这和高度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目标和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明显不一样。这种方法论被作者所基于,作者对近代华北获鹿县乡村治理变迁展开了细致梳理。
作者在该书中首先剖析这种“实体治理”模式的生态基础,这是因为,“实体治理”模式需要内聚性的乡村组织,还需要集体性的实践,乡村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当地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当地生态环境包括气候、地形、水源、土地产量、人口密度、居住模式等因素。和同处华北可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且土地产量较低的边缘地区不一样,冀中南处于山麓地带,井灌、排水系统发达,可避免自然灾害的频繁冲击,而且气候温暖,降水适度,这一地区种植模式较为多样,土地产量也很高,这些又推动了该地区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商品化。这种生态环境带来的深刻影响就是,冀中南乡村常常呈现出较大的集体性和稳定性。
作者依据此,深入剖析了该地区村落的集体性,该地区村落的稳定性,究竟是怎样深刻地对乡村治理实践产生影响,该地区基层治理的显著特征是,各种各样村社成员间的合作性安排,这种合作的关键之处在于,大多数村落是自耕农占优势的社群,是凝聚力很强的社群,因为生态环境稳定,背井离乡的村民数量较少,村民们在长时间里形成了紧密的血缘网络,村民们形成了强烈的社群认同感,所以在村规的支撑下,在共同准则的支撑下,村民们在惠及所有成员的村社事务里互相合作 。例如,在十九世纪晚期的时候,获鹿县乡村没有采用清初由官方施行的保甲和里甲体制,在二十世纪早期的时候,获鹿县乡村也没有采用为官府所禁止的非法制度,地方村社中盛行的是一种村民资源合作方式,乡民承担了本该由保甲人员承担的管理职责。在这种合作里头,关键的一个职位是乡地。乡地是县衙跟当地村落之间的中间人。乡地由村民每年轮换充任。乡地承担各式各样由知县委派的任务。乡地不只是国家代理人。乡地同时还为乡民服务。比如说在征税之时。该县及临县的共同做法是。在征税那时。乡地会拿村中的公款或者自行去借贷先行给村社成员垫缴赋银。之后乡地再向每个花户收回垫款。这种方式既能节省个人纳税的差旅费。又能排斥官方税制下督催赋税的蠹役对地方村社的入侵。
会出现这种充分发挥村民合作意识的“实体治理”模式具备其独有的特性拥有有利好处情况 。在第一方面 ,它可以省下官方行政管理方面必然必备的费用支出 。在第二方面 ,它还可以降低行政各项相关的系列执法进程中的邪恶违法违规的不良情况 。所以 ,对于官方政府来说来讲 ,只需可以使赋税税款按时准时予以缴纳给出呈上维持住社会状态稳定平稳 ,知县很少几乎不会主动直接进行干涉关照干预干预 ,只有仅仅是 在打破破坏这些制度机制进程作用功能发挥运作正常的矛盾争执出现发生且村社组织集体没能够协调调解把问题解决处理好的时候 ,地方县官才会进行加入参与介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官方正式的法律文本,一定要从习俗跟法律相互作用所产出的实践开始着手,才能够切实明白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内在运行逻辑。
面对二十世纪中国大规模的国家政权建设,这种强调合作和内聚的“实体治理”模式也显示出一种韧性,它所面临的是与国家正式制度的复杂互动过程,在上述互动过程中它还重塑着乡村的士绅策略与观念,同时也重塑着农民的策略与观念。1900年而后国家开始推行新政,推行新政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教育以及行政的现代化,国家推行新政这一行为致使华北乡村经历了诸多制度性变迁。如果说在此之前,中国乡村的非正式领导人,通常是那些凭借自身的学识,以及资历,还有社会纽带等确立声望的人士,那么在1900年之后,地方自治的引入,使得地方精英通过控制乡村机构,进而通过控制学堂,从而使自己的领导地位正规化。乡村领导阶层有这种变化,无疑地会给地方精英在当地带去更大影响,还会给予更多扩充权势的机会,这种情况在那些社会约束薄弱的地方,在那些公共监管薄弱的地方,在那样的地方他们容易滥用职权,然而在那些结合紧密的村社,在那里合作性制度安排得以保留,在那样的村社乡村精英依旧根植于乡土社会,大多能跟村民们相处融洽 。
当国民党舍弃传统乡村控制模式,且下定决心把权力渗透至乡村底层之际,此种治理模式的韧性特别呈现,“实体治理”模式仍旧展现其力量。国民党奋力削减士绅精英于地方政治里的作用,废止了县议会以及其他被精英掌控的县级机构,还成功设立了跨村的区公所、经正式选举产生的地方乡公所,并且淘汰了征税与治安方面的非官方地方代理人,比如乡地和社书等 。即便推行了这般众多的改革,农村社群大体维持原样,原有的价值观依旧在对乡村领导层产生深刻影响,尽管村正以及 1930 年往后的乡长在诸多方面已然与传统的社区领导人存在差异,然而他们仍然是自身乡土社会的代表而非国家的代理人,如同开头提及清查黑地时能够见到的那般,当国家政策与地方利益相互背离时,乡长实际上和先前的村正及乡地一样忠诚于其社群。

在我的观点中来看,这本书有着超越国家以及社会二元对立的地方,这并非以常规的方式去讲解国家和社会二者中谁又该后退谁又该前进,毕竟这好似在就农民究竟是属于“理性人”范畴还是“道义人”范畴展开争论,无论进行哪一种类型的选项选取这边都能够找寻到支撑的证据,而是在特定的具体情境当中去解析二者的复杂互动状况,并且深入地对那种把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本质化的行为做法展开反思 。实际上,正式权力并不单纯意指规范与准则,它还有可能引发压制以及谋私,非正式权力也不是就意味着自主和道义,其也有可能涵盖蛮横和混乱,国家和社会既存在彼此成就的可能,又有加剧秩序失衡的状况。总而言之,二者是一种复线关系,而非必然对立或者统一。从这个角度来讲,该书的重要启示在于它还提醒我们:社会转型当中有效的治理秩序的构建特别需要注重权威的重塑。
近代华北乡村秩序的另一种图景
这本书籍是依据翔实且丰富的获鹿县基层档案,借助剖析近代华北基层治理秩序具备的活力以及韧性这样作出的,进而启发我们理应认真去思考传统中国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而去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回归到学术史脉络 。
国际学术界,在对近代华北农村社会的认识方面,深受一套著名资料影响,这套著名资料就是《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该资料来自日本“满铁”,在侵华战争期间展开的对华北农村所作的调查。为方便讨论,这里依据仁井田陞,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一卷中,关于此项调查的叙述,先给读者概要介绍这一资料的基本情况。
日本在1939年10月开始了对华北农村惯行的调查计划,于当时,此计划同华中商事惯行调查计划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计划一道,经当时东亚研究所第六调查委员会的学术部委员会予以制定。并且,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的相关研究人员主要是当时东京帝国大学的人员,调查部于位于“华北经济调查所”的地方成立了“惯行调查班”,把具备突出研究能力以及活跃的学者整合成为农村调查班底,以杉之原舜作为带头人。杉之原舜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还在九州大学任过职。1940年至1944年期间,在末弘严太郎调查方针指导下,该调查部对数次的河北、山东乡村民事惯行开展田野调查,末弘严太郎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在民法领域有颇高造诣,他主张的法社会学方法主导此项调查,目的是了解华北农民怎样于既有惯行里生活,此调查班对华北农村家族、村落、土地所有、佃农、水利、赋税、金融以及贸易等所有农村社会生活规范予以精确记录。调查主要涉及河北的部分村庄,以及山东的部分村庄,其中河北的村庄有沙井村、寺北柴村,山东的村庄有侯家营、吴店村、冷水沟庄、路家庄、后夏寨。二战结束以后,有着仁井田陞这般人物,把这些调查资料整理成了六卷本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该书籍是由东京的岩波书店陆续出版发行的,鉴于这批资料具备着特别翔实而且丰富这样的特性,所以后来变成了学界展开研究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时所运用的重要史料。
这一资料,先在日本学术界,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关注。正如小口彦太所概括的那般,日本学者利用这批资料,分别从“地主—小农关系”的角度,又从“家族”的角度,还从“村落共同体”的角度,对中国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受这一调查资料影响,日本“实体学派”学者通常持有这样的看法,华北乡村商品化程度较低,以剩余较少的自耕农为主,具有明显的内向性特征。而他们强调这种内向性,目的是突出中国社会秩序与西方的差异,认为中国社会缺少私人权利和自由,属于“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 。
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学术领域,虽然马若孟,也就是 Ramon Myers,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曾借助这批资料撰写并出版了相关著作,然而,将“满铁”资料进行系统性运用并引发关注的却是黄宗智,即为 Philip Huang。黄宗智所运用的资料更加繁多,并非仅仅局限于“惯行调查”。他重点关注的是中国华北地区社会经济的演变趋向,不过,他同样留意到了社会经济结构与乡村秩序之间的复杂关联。在黄宗智想法里,在出现内卷以及阶级分化这双重趋势状况下形成的贫农经济,让农民负担与苦难加剧,伴随大量村民失去土地、外出去佣工,乡村秩序日益走向松散,而新摊派的税项又使村中有地者跟无地者之间的裂痕加深,在这种情形下,原有村庄拒绝持续管理村务,导致权力出现真空,地方恶霸以及村级恶棍出现,这种变化背后意味着一种跟传统全然不一样的国家和社会,还有一个新的社会政治结构出现 。能够看到,黄宗智凭借此,想要去解释,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的根源,以及乡村秩序走向崩溃的根源 。
黄宗智对近代中国社会权力结构变化的上述关注,启发了杜赞奇关于近代华北乡村政权内卷化的分析。这里说的杜赞奇,也就是 Prasenjit Duara,他觉得,国家捐税增加致使营利型经纪出现,而这又反过来需要更多捐税,在这种状况下,传统村庄领袖持续被营利型经纪替代,村民们把这些营利型经纪称作土豪或无赖,他们趁机窃取村内各种公职,成为乡村政权的主流,社会权力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便是二十世纪上半叶乡村秩序的解体。因此,黄宗智所关注的主要是近代乡村秩序走向失败的案例,杜赞奇所关注的主要也是近代乡村秩序走向失败的案例,而这两部著作都获得了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都成为了学界关于华北乡村研究的经典著作。
从这一角度出发,李怀印所著的这本书,在内容方面,既不同于黄宗智以及杜赞奇等众位学者主要针对近代乡村治理秩序走向崩溃做解释的相关研究,又与之有别,此研究着重强调华北乡村的封闭特性以及专制性质这一日本“实体学派”式的研究,是有异于该书内容的,该书借助细化剖析乡村秩序跟国家权力相互之间存在互动性质的繁杂实践,进而能够让我们得以了解到,在各具不同生态情形以及社会背景的状况之下,国家政权建设造成的后果是各不相同的,在李怀印的种种看法当中,他认为强大有力的政权组织和紧密凝聚的村社并非必然会形成对立的态势,二者之间同样是能够实现共存的。国家政权本身依旧稳固,民众认可其拥有合法性,所以它能够借助设置全国性机构,将自身政治话语传递给地方精英以及普通民众,还能把行政触角延伸至农村。另一方面,农村社群仍具凝聚力,其内部运作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完好,以此它们能够依据自身目的去重塑国家渗透的进程。相互参与,相互渗透,使得外加的制度,外加的观念,在地方非正式传统的母体中,缓慢地成长,合法地成长,由此,农村社会在由传统治理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破坏性冲击,得以缓和,国家和地方当权者的合法化危机,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减缓。而这进而由此启发我们,社会转型属于权威重建的进程,转型并非国家正式制度单纯替代社会规范的进程,而是双方于互动之中,凭借相互妥协以及相互尊重而营建出一种全新的权威,从而方能带来既充具活力又具备稳定性的社会秩序。所以,此书不单是关于近代华北乡村的经典著作,它对于理解更为广阔的近代中国转型以及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命运同样具备重要的启发意义。
赵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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