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二十日有报道,财政及税务部门公布了有关改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办法的通告。从明年九月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开始,满足特定条件的增值税普通经营户,能够依据相关准则向税务管理机构申请退还本期的留抵税款。从事制造业、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行业纳税人,能够每月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与销售的纳税人,若其2019年3月31日账面未抵扣完的税款数额,在提出退款申请的前六个月里,每个月期末新增的未抵扣税款数额都为正数,并且第六个月末新增的未抵扣税款数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那么他们有权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未抵扣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5年9月的增值税申报时段开始,符合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为纳税人),能够依照相关规范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期末尚未抵扣的税金。
从事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纳税人,能够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纳税人,若其到2019年3月31日为止的期末留抵税额,在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里,每个月末新增加的留抵税额都为正数,并且第六个月末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不少于五十万元,那么他们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百分之六十。
制造业等四个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连续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都大于零,并且第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的前一个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这些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一定比例退还新增的留抵税额。新增的留抵税额,若在1亿元以内,含1亿元,退税率是六成,若超过1亿元,退税率是三成。
若房地产领域的商业主体未能满足该条款第二点的条件,便能够依照该条款第三点的办法,申请退还期末剩余的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时,确保在过去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实施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也没有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更没有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若未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的政策优惠,则本公告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本公告所指的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是那些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中,上述四项业务所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在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销售占比依据纳税者申请退税时往前数十二个月的营业额来核算;若申请退税前的经营时间未满十二个月但已满三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时间的营业额来核算。
四、本通告所指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是指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其房地产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项,在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项中所占比例达到半数以上的企业。销售金额和预收款的比例依据纳税人申请退款时往前数十二个月的销售额和预收款来决定;申请退款时经营时间未满十二个月但已满三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的销售金额和预收款来决定。在同一个计算周期里,已经参与过比例计算的预收款,不能再次参与增值税销售金额的计算。预收款指的是通过预售方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收取的款项。
在同一个税务核算周期,如果某个企业既获得了房地产经营相关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或预收款,同时又有了其他业务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并且其增值税销售收入构成比例满足本条款第一部分关于增值税销售收入及预收款比例的要求,那么当该企业申请退还期末留存的税额时,就必须依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点、第三点第二小点的规定来操作。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提及的增值税收人,涵盖申报的收人、检查补缴的收人、评估调整的收人等;若采用差额征税方法,则以减去差额之前的数额为准。
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请求后,若纳税人再次符合本通告所述的退还条件,能够再次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不过本通告第一条款第二目、第三目规定的连续六个月核算时段,不可与已确认退还留抵税额请求的计算周期重叠。

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纳税人,其可退还的进项税额,依据下列公式确定。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款第一项规定的,可退还的留抵税金数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金总额乘以进项税金构成比,再乘以百分之一。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退还的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之后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60%。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可退还的留抵税额,等于当前期末留抵税额同申请退税前一个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新增且不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加上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百分之三十。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占比,等于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
此项第三点的进项占比,是申请退税前那个纳税年度里,从年初到退税申请前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占同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百分比。
纳税人出口商品或跨境售卖服务、无形资产,若采用免抵退税机制,需先申请免抵退税,待该手续完成后,若依旧满足本公告要求,则可依照规定申请留抵退税;若适用免退税机制,相关进项税额不可用于抵扣留抵税额。
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经获得过留抵退税,那么就不再具备资格去申请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资格了。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一次性将全部已经退回的留抵税款缴还,那么从缴还当月开始,对于新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纳税人还是可以依照规定去申请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在一次性将所有已退还的税款全部交还之后,能够从交还次月开始依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依照前述条款将所有退税款悉数归还之后,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或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政策优惠,但需注意,一旦完成全额退款手续,在次月起算的36个月期间,不得再行更改该税务处理方式。
纳税人有权决定,把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税额转到下个季度继续抵扣,或者依据相关公告,只要满足退税条件,在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完当期申报手续后,就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额。
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的留抵退税请求之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审批的留抵退税金额,相应减少当期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领到退还的留抵税金后,假如察觉留抵退税政策运用不当,纳税人须在下个增值税报税期截止前,退还相应的留抵税金。
纳税人若有隐瞒所得、虚增进项税额、不实申报或采用欺诈手法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追回其骗取的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五个公告,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均予以废止。
公告发布之日前税务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完结的进项税额退还申请,要继续依照之前的规范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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